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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来源
游戏账户这类网络虚拟财产算不算个人财产?盗取他人游戏账户并出售,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金承启法官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01
案情回顾
赵某系某游戏公司员工。赵某趁其主管人员不注意,将其主管人员电脑内的公司游戏账户数据私自保存。2024年11月,赵某在网上联系买主,将其私自保存的公司600余个游戏账户出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02
裁判结果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赵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缓刑及相应罚金。
03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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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户、游戏装备、游戏皮肤等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实物形态,但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特征。判断某项利益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与管理可能性。游戏账户虽不具备实物形态,但玩家投入时间、精力乃至金钱获取,其背后凝聚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现实社会中已被广泛认可、流通和交易,具备明确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中,赵某将游戏账户出售并实际获利3万余元,足以证明该批账户具有真实的市场价格,与普通财物在经济功能上并无本质区别。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虚拟财产亦受法律保护。行为人通过盗窃他人所属的网络虚拟财产获利,与盗窃现实财产无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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