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配发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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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
这是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施行后,卫生健康领域推进法制统一、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共涉及多部现行部门规章,核心内容包括:对《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废止《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并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调整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其中,施行21年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迎来首次实质性修订。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修订绝非简单的文字表述更新,而是标志着我国医师管理的核心逻辑,已从“放活增量、鼓励流动”的探索期,正式迈入“规范提质、权责对等”的新阶段。多点执业怎么管、“飞刀”报酬怎么算、危重患者紧急会诊怎么开展……一系列困扰行业多年的痛点,终于在制度层面有了明确答案。
多点执业规则重构:
“一主多注”权责全面压实
第一、明确“一个主执业机构”原则,强化主体管理责任。按照旧规,执业医师在省级行政区划内实行区域注册,在主执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执业,仅需办理备案即可。而本次修改严格对标《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
具体调整为:
- 明确“主执业机构”概念: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和“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统一修改为“医疗卫生服务”。将原“主要执业机构”统一修改为“主执业机构”,强调医师只能有一个主执业机构。
- 多点执业需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医师在其他机构执业,不再适用“备案”方式,而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增加执业机构手续,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 特定情形无需变更手续: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医疗联合体内执业等情形,按照《医师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调整并非对多点执业的限制,而是将管理方式从“宽泛鼓励”升级为“规范有序”。此前的备案制门槛低、流程简,但也带来了监管责任模糊的问题——主执业机构对医师在外执业行为难以约束,执业机构对非注册医师的管理也缺乏依据,容易出现“两不管”的真空地带。
而“增加执业机构”的注册模式,本质是将每一个执业点都纳入正式监管框架,实现“执业到哪里,监管就覆盖到哪里”,压实了主执业机构的首要管理责任,也明确了其他执业机构的管理义务,有利于引导医师有序下沉基层,而非无序流动。
第二、与《医师法》对齐,细化情形。修改后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与《医师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保持严格一致,对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情形进行了更新:
不予注册新增情形: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注销注册明确流程:医师死亡、受刑事处罚、被吊销证书、定期考核不合格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等,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会诊制度破冰,报酬制度化。《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本次修改了9个条款,重点包括:
会诊报酬制度化:新增规定“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紧急会诊例外:将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情形修改为“除紧急救治外,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这一“除外规定”呼应了《医师法》关于紧急救治义务的要求,保障了危重患者的救治权益。
违规处理升级:医师擅自外出会诊或会诊中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由主执业机构记入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档案,并依照《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处理。医疗机构疏于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原规定对会诊报酬仅有原则性表述,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医师技术劳务价值未充分体现,也存在“灰色收入”风险。新规明确要求建立制度、依法纳税、体现技术价值、法定节假日提高报酬,既保障了医师合法权益,又强化了廉政风险防控。紧急会诊例外则体现了“生命至上”的法治精神。简而言之,这是为通过正规会诊渠道开展的院际会诊(俗称“飞刀”)中医师技术劳务获得阳光、合规回报提供了制度依据。
第四、配套协同升级:多领域同步优化,监管体系更完善。除了两部核心的医师管理规章,其他多部规章也进行了针对性修订,覆盖多个监管领域:
①《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将“终身不得报考”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将“2年内不得报考”修改为“自下一年度起二年内不得报考”;医师参与考试作弊的,本周期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在校医学生作弊情节严重的,自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不得报考。
原规定的“终身禁考”过于严厉且与部分情节不相称,调整为有期限的禁考(三年)更符合比例原则。同时,将医师作弊与定期考核挂钩,强化了职业诚信约束。
②血站违规处罚力度加码:严格对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血站管理办法》中对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相关人员暂停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③外籍医师来华执业审批下放:将审批机关统一明确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许可事项清单要求。
上位法衔接+行业转型
制度升级势在必行
梳理此次修订内容不难发现,一条清晰的主线贯穿始终:与上位法全面对齐、与行业发展阶段适配。
一方面,2020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2022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正式施行,对医师注册、多点执业、外出会诊、考核注销等核心制度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而沿用多年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 年)、《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 年)在法律依据、概念表述、制度设计上与上位法存在不少衔接空白。
例如旧规中沿用的“执业医师法”“卫生行政部门”“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等表述,都已不符合现行法律体系;多点执业、外出会诊、注册注销等具体规则,也需要与《医师法》条款逐一对应。与此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也明确提出,要推动加快相关文件制修订,让多点执业行为有规可依、有规必依。
另一方面,我国医师队伍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数据显示,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从2012年的1.94人增长至2025年的3.78人,医务人员短缺矛盾有效缓解。行业管理的重心,也从“扩大供给、鼓励流动”转向“规范行为、提升质量、引导资源精准下沉”。同时,多点执业、外出会诊中的报酬分配、医疗纠纷、廉政风险等问题也需要更明确的制度回应。
此前探索的区域注册、多点备案模式,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弱化、监管边界模糊等问题,已不再适配新阶段的管理需求。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在解读中指出,此次修订是落实法律要求、回应现实诉求、保障各方权益的系统性工程,为医疗卫生行业提供更清晰的规范和指引。对于适应新时代医疗行业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预见,新规的落地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医院需要尽快修订内部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费用分配方案,完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流程,将制度要求落地到日常管理中;尤其是公立医院,更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中履行主体责任。
对于广大医师而言,新规既是“护身符”也是“紧箍咒”:一方面,外出会诊的劳动报酬有了制度保障,技术价值得到认可,合法收入更有底气;另一方面,执业行为的监管也更严格,擅自外出会诊、私自收受财物等行为将面临更明确的处罚,执业的合规性要求进一步提升。
对于基层医疗和分级诊疗而言,规范的多点执业与会诊制度,扫清了优质资源下沉的制度障碍。过去基层请专家面临的合规风险、费用不透明等问题得到解决,将更有利于上级医院专家下沉基层开展诊疗、带教,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让患者在家门口就能看好病。
这一系列变化,将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规范有序下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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