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把房子无偿过户给孩子,就能让债权人“无计可施”?重庆合川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想通过离婚转移资产逃债,这条路走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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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欠债68万,离婚赠房给孩子
2023年5月,王强与小梅因财产纠纷闹上法院,法院判决小梅返还王强68万元。小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就在王强起诉后、一审判决前,小梅与丈夫张林协议离婚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子女小申。
判决生效后,小梅名下财产远不足以清偿68万元债务。王强发现后,于202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梅与张林赠与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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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当撤销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梅、张林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自身财产的行为。
关键在于:王强在小梅签署离婚协议前已提起返还赠与财产之诉,小梅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当知晓其对王强可能负有债务。在此情况下,她仍将共有房屋无偿转让给子女,其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小梅、张林将共有房屋赠与子女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换言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虽应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更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企图通过“离婚赠房”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隐瞒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面临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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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务启示
1. 离婚逃债行不通。有人以为“一离了之”“一赠了之”就能把债务甩掉,但法律明确禁止此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离婚协议不是“万能挡箭牌”。离婚时处置财产,不仅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还要注意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明知有债务在身,仍将财产无偿转让,法院可以依法撤销。
3. 债权人要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相关财产分割条款。拖得越久,维权难度越大。
五、离婚案件中的财产风险,需要专业法律支持
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从来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涉及房产、债务、公司股权等复杂财产形态时,稍有不慎就可能“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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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案例来自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信息,已作化名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情节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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