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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大概是:2024年9月,张家小儿子经媒人介绍,与安徽亳州一名二婚带小孩的女子相亲。双方家庭见面后同意婚事,约定彩礼20万元(订婚先付10万)、三金(黄金116克)及大量酒水。2024年腊月,张家父子携带10万元现金、116克黄金、140箱酒水及猪羊等礼品前往女方家订婚。财物交付时,现金和黄金被女方母亲直接拿入里屋,未按习俗公开展示。原定婚期因“买房”问题推迟。张家为儿子购买价值80余万元的婚房后,在拍摄婚纱照前,女方通过媒人提出额外增加30万元彩礼的要求。经协商,女方将额外要求降至20万彩礼加6万元酒水欠条(实质仍接近30万)。因无法承受高额加码,张家要求退婚并返还彩礼。女方家属先声称“只收到一万一千元,黄金没见到”,后改称“钱已花完,黄金丢失”,并拒接电话。张家曾报警,警方建议起诉;起诉后,法院又因“证据不足,容易败诉”建议撤诉。
这算骗婚吗?
骗婚在刑事上可能不好认定,但民事上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在刑事上,“骗婚”并非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和手段进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财产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女方在收取高额彩礼后,短期内多次加码,并在男方拒绝后迅速否认收到关键财物(10万现金、116克黄金),结合当地传闻其有“骗婚”前科,其行为模式高度符合“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后借故悔婚”的诈骗特征。本案中,张家已给付的财物(10万现金、116克黄金、酒水、购房款等)总价值巨大,远超一般礼节性赠与。且从行为模式和社会危害性看,女方及其家庭的行为具有诈骗罪的重大嫌疑。其“钱花光了、黄金丢了”的辩解,也无合理证据支持。只能说在刑事上,具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目前来说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从民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类行为,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女方在已有20万彩礼约定并已收取部分的情况下,再次索要高额财物,导致婚约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明显超出当地正常婚俗范畴,属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现在双方没有结婚,女方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为何报警没用?
主要是公安机关对于涉及婚恋、彩礼的纠纷,其通常首先倾向于认定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除非有非常明确的证据表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不存在真实结婚意愿。而且刑事立案要求“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张家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女方虚构事实(如根本无结婚诚意)或隐瞒真相(如已婚、有重大债务等)。目前张家掌握的更多是“事后反悔”和“拒不承认”的证据,对于“事前诈骗故意”的直接证据(如女方同时与多人谈婚论嫁的聊天记录、诈骗前科记录等)可能不足,导致公安机关难以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为何起诉没用?
也不能说起诉没用,现在法院也没判呢,只是新闻说败诉风险大,但不代表一定会败诉。尤其在婚约财产(彩礼)纠纷中,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通常为男方)负有证明“彩礼已交付”及“彩礼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关于证明标准,彩礼交付事实的证明,在民事诉讼中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非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意味着,原告提供的证据不需要达到绝对确凿、毫无疑点的程度,只要能使法官内心确信“彩礼很可能已经交付”即可。而张家给付10万元现金、116克黄金时,既无收条、也无银行转账记录、更无现场照片或视频,目前新闻仅有司机证言证明运送了“一箱子现金”和“红色盒子”,但未亲眼见到黄金。而且现金和黄金由女方母亲直接收入里屋,也无第三方清点见证。我们只能说在诉讼中,其可能面临举证困难。
一般举证时,媒人的证言是重中之重,其证言一般能涵盖介绍过程、双方商定彩礼数额的经过、陪同交付彩礼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交付的财物种类(如10捆百元现金、黄金首饰的样式和克重)等具体细节。还有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比如当时一同前往女方家的男方亲属、朋友,或者女方家庭在场且相对中立的亲友,他们的证言可以与媒人证言相互印证,增强证明力,而且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如果事后与女方或其家人沟通时,对方在通话或见面中承认收到过彩礼,或对彩礼数额进行过讨论(例如,女方说“钱已经花了”、“金子丢了”等),这些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对方“自认”的强有力证据。
还有黄金116克的购买发票、提货单、质保单等,这些凭证虽不能直接证明“交付”,但能确凿证明男方在特定时间购买了相应价值的贵重物品,其用途与主张的彩礼内容高度吻合。以及10万元取款凭证,能够证明在彩礼交付日期前后,从银行账户中提取了10万元现金的银行流水记录、ATM取款凭条。而且如果订婚时有书面礼单,且经双方或媒人签字确认,也是极佳的证据。甚至如果有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其中涉及商量彩礼数额、催促结婚、因彩礼产生纠纷等内容的对话,也可以证明彩礼约定的存在和后续争议,间接支持交付主张。而法院在审查上述证据时,也不会孤立看待,而是综合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看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所以建议张家继续整理比如购买黄金的消费记录、取现10万元的银行记录、购买酒水等物品的凭证、为女方购买衣物的记录、双方谈及彩礼和悔婚的微信聊天记录(特别是女方说“钱给小孩喝奶粉了”等承认收钱的片段),甚至申请法院调取女方、女方父母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的交易流水,在那个时间段是否有大额现金存入,以及是否有相关的花费,最后再由法院根据目前的证据进行自由心证,若存在高度盖然性,进而综合认定交付彩礼的事实。总结而言,这个新闻就是因证据瑕疵而维权受阻,但绝非毫无希望。
所以对于结婚时给彩礼,我们得多留个心眼,毕竟现在离婚也多,退婚也多,甚至对方彩礼也不认,为了后续诉讼方便,最好多留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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