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补助金、物价补贴是国家兜底失业群众基本生活的民生福利,然而有人重新就业后却未申报停领。陈某在重新就业并正常参保后,未按规定停领失业补助金及物价补贴。社保部门责令退回无果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社保行政非诉执行案。
陈某原符合失业人员社保待遇申领条件,依法享受失业补助金及物价补贴。2022年4月至9月期间,陈某成功入职钦州市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就业并参保后,失业身份状态即告终止,应当立即停发所有失业保险相关待遇。但陈某并未主动申报停领,在正常就业参保的数月里,持续领取失业补助金及物价补贴,累计多享受社保待遇共计1997元。
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日常核查中发现这一违规情况。2025年2月,社保部门制作并邮寄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明确告知陈某违规事实,责令其在30日内退回全部款项。期限届满,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社保部门随后作出《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并送达陈某。
陈某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退款义务。社保部门作出《催告书》并邮寄送达,遭陈某拒收;后经登报公告送达,陈某仍拒不退款。社保部门遂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社保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经核查,陈某重新就业参保后,已丧失失业补助金及相关补贴申领资格,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退回决定,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从告知、决定到催告、送达,全部流程均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陈某在行政决定生效后,拒不履行退款义务,社保部门无强制执行职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钦北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陈某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退回违规领取的1997元失业补助金及物价补贴;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用由陈某承担。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 社保待遇实行“身份适配、依规享受”原则,失业保障福利仅针对未就业、无社保参保记录的失业人员,一旦重新就业参保,就自动丧失申领资格,并非“申领成功后就可以一直领取”。
社保基金是守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钱、保命钱”,参保人员依法、合规充分享受社保待遇。现实中,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小额补贴违规领取无关紧要,殊不知心存侥幸拒不退回违规社保待遇,属于违法行为。
务必重视社保待遇申领规范,时刻关注自身就业、参保状态,若出现重新就业、参保缴费、养老待遇领取等情形,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停发相关失业待遇。切勿刻意隐瞒就业状态、违规占用社保福利,否则不仅需要全额退回违规款项,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还会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承担相应执行费用,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得不偿失。
记者:覃乐维
通讯员:庞萍
编辑:蓝灿
校对:黄崇焊
审核:卢林锋
钦州市钦南区发布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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