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
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邻水县华预美容美发店、李某、两江新区新启美容美体店、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初步审查,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为保障全体涉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权利人权利登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案号:(2026)川1623民初3489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胡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
被告:邻水县华预美容美发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致远路7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3MAEXUFGX9J。
经营者:李某。
被告:李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两江新区新启美容美体店,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州大道15号附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OMAACDF366W。
经营者:周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1997年4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诉称,原告因消费需要,向被告经营的华亿美容美发店(工商注册名称:邻水县华预美容美发店)预付充值钱款,被告出具充值凭证、收款记录等为凭。后被告无故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跑路,店铺不再正常经营,无法提供约定消费服务,原告预存款项无法正常使用。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剩余预存款项,被告均拒不回应、拒不退款。被告收取预付钱款后无故终止经营、逃避责任,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预存储充值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本案适格权利人范围
凡在“华亿美容美发一站式变美中心”(后工商登记名称为:邻水县华预美容美发店)缴存费用,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存在剩余款项,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且自愿加入本案诉讼的权利人。不符合前述登记范围的人员,本院在代表人诉讼中不予登记,可另行起诉。
三、权利登记事项
(一)登记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截止至2026年7月15日)。逾期未登记的,视为放弃加入本次代表人诉讼,不再享有本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裁判结果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登记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转账记录、消费记录、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与本案纠纷事实一致的证据材料;
3.权利登记表。
本次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登记材料需真实、合法、有效;伪造证据登记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登记方式
本次采用线下登记方式:请前往邻水县商务局503办公室提交纸质登记材料。咨询电话:0826-5082830(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四、诉讼代表人推选与权限
1. 本案所有完成登记的权利人,可在登记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共同协商推选 2-5 名诉讼代表人,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推选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 权利人协商不成、无法推选出代表人的,本院将在已登记权利人中依法指定诉讼代表人;
3. 诉讼代表人有权代表全体登记当事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其诉讼行为对全体登记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同意对代表人进行以上特别授权的,可另行起诉。
五、未登记、退出及异议处理
1. 逾期未完成登记的权利人,不加入本次代表人诉讼,本案判决、裁定、调解结果不对其产生约束力,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2. 已完成登记的权利人,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书面申请退出本案代表人诉讼。
六、其他事项
本院将根据登记情况统一推进案件审理,开庭时间、地点将另行统一通知或公告。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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