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除了主要代理刑事案件以外,我也会偶尔代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和刑民交叉类案件。跟刑事辩护一样,行政诉讼也是跟公权机关打对手,向来以胜诉难著称。甚至某直辖市法治白皮书公开宣称,该市行政机关连续十年行政诉讼零败诉。但就在日前,我收到了一份行政诉讼的二审胜诉判决。这个结果既在情理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一、代理经过
本案源于绍X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委托人的企业排污致土壤地下水污染,并称已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组织施工修复。当然了,相关费用均由委托人方M承担。因程序及实体均疑点重重,M于2024年12月委托我向绍X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共七项信息,包括:修复设计方案、风险评估报告、修复工程验收报告、施工记录、专家咨询会议的专家名单和会议记录、相关内容的专家评审意见及主管部门批复材料等。
![]()
针对申请,绍X市生态环境局对全部信息均不予公开。理由包括:“信息不存在”、“属内部信息”、“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且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等。我们又代理委托人向绍X市Z府提起行政复议,逐项反驳绍X市生态环境局的理由。虽然我们申请公开听证被拒绝,但是绍X市Z府还是撤销了绍X市生态环境局的不予公开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此后,绍X市生态环境局被迫公开了部分信息,但仍对部分信息不予公开,理由变成了“信息不存在”和“属过程性信息”。
为此,我和我的助理施金萍律师代理委托人向绍X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代理团队在庭审中有理有据、论证充分,但是一审法院仍然驳回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请。迫于无奈,我又代理委托人上诉至绍X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参加了后者主持召开的问询听证。问询听证结束后,我在我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了二审代理意见,并且录制短视频客观说明案情原委。经过审理,绍X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判令绍X市生态环境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委托人公开包括施工记录、专家咨询会议的专家团成员名单等绝大部分信息。至此,案件在二审获得逆转胜。
![]()
二、核心观点
行政诉讼胜诉概率越低,对律师法律论证的要求就越高。不把道理讲透,不把对方逼入死角,很难有胜诉的可能。在一审和二审代理环节,我们针对绍X市生态环境局的答复理由,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抗辩:
其一,针对相关信息“不存在”。我们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常识逻辑三个维度论证相关信息应当存在。这种应然性不完全等同于实然性,但至少有力证明了相关信息客观存在的高度盖然性。若行政机关坚称相关信息不存在,那么就应当向法庭说明不存在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释,而非简单的重复不存在的结论。
更重要的是,我们指出被告单位未能尽到充分检索义务。包括无法证明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到了特定的信息系统。即便全部录入,因为检索关键词设置不当(设置了太多的形容词和限定词),也不能因为使用特定关键词检索不出就得出信息不存在的结论。在二审问询临近结束时,虽然被上诉人绍X市生态环境局允诺可以变更检索关键词,但鉴于其之前的傲慢和一审法院的盲目背书,我们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裁判,拒绝了法院的调解提议。
![]()
其二,针对部分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我们援引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指出,涉案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即便认定部分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也应当加以区别进行分别处理。我当庭强调,专家名单本身就是静态属性,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过程性信息。更何况,过程性信息也并非一律不予公开,而只是可以不予公开。在公共利益面前,执法部门需要做仔细的利益衡量。特别是涉案执法关乎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执法机关较高的信息公开义务。本案的执法已经结束,过程性信息已经转化为执法依据,依法当然应当予以公开。
当然,我们也实事求是的给法院留下了必要台阶。我们主张,如果法院认为每个专家在会议中的具体发言需要给予特别保护,以免影响专家发表不同的观点从而损及决策科学性,那么也应当做区别化处理,对不涉及个人发言内容的专家名单、会议议程以及会议结论单独予以公开。幸运的是,律师的代理意见几乎全部转化为二审判决的裁判理由。
![]()
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向来是诉讼业务中难度最高的。近年来,我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上至国家部委下至基层Z府的职能部门,有赢有输,总体还是取得了不少成绩。典型的案例包括:因新能源车补贴代理某汽车公司诉财政部案、因商标续展纠纷代理某自然人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因企业分立纠纷代理某企业诉某省工商局案、因交通标识设置代理某自然人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案等。
代理此类案件特别是涉企类行政诉讼案件,不仅需要律师做好扎实的庭前准备工作,而且需要律师洞察社会并灵活运用诉讼策略。毕竟,很多案件并不一定要获得一纸胜诉判决,而是要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最大程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提起诉讼只是为了创造一个对话谈判的场域,累积一方的谈判博弈筹码,从而推动相关诉求的实现。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