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上蔡县,一块合法竞拍取得的商业用地,材料齐全、费用缴清、社区及多部门签字同意,却因为一纸内部常务会议纪要,被县自然资源局拒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整整十五年。
更令人咋舌的是,上蔡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明确指出该会议纪要“不能直接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但生效复议决定送达数月,新旧两任局长置若罔闻,至今仍不履责。
近日,未成年人朱一鸣及其法定代理人,将严重行政不作为的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翟剑明局长举报到河南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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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用地,卡在“内部纪要”上15年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朱一鸣的母亲任春香通过公开竞拍,合法取得上蔡县一宗商业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任春香向上蔡县原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人防办、环保局、文化局、消防大队全部签字同意,且全额缴纳了法定规费,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2014年任春香去世,其子朱一鸣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及申请权利。
但麻烦来了——2019年机构改革后,规划许可职责划至新组建的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该局以《上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2号)第八条为由,明确拒绝为朱一鸣办理规划许可。这一拖,就是从2011年到2026年,长达十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及《行政许可法》均有明确态度: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内部议事协调公文,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依据。用内部纪要“一刀切”否决公民已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本身就是违法行政。
县政府已纠错,局长却公然“抗命”
朱一鸣不服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12月向上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1月2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复决字〔2025〕1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认定:
《上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9〕2号)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议事协调的公文,不能直接作为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直接援引该会议纪要作为不予办理的决定依据,属于适用依据错误。责令被申请人上蔡县自然资源局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按《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被申请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经责令仍拒不履行的可降级、撤职、开除。
然而截至2026年7月,上蔡县自然资源局局长翟剑明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既未启动审批,也未书面说明任何正当理由,继续以原内部纪要为借口拒不履职。
县政府纠错——部门“装聋作哑”,这在基层治理中是一种极危险的信号: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决定当“建议”,把国家法律当“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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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谨慎”,是典型的不作为+对抗上级决定
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许会辩解“是在等进一步明确”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需慎重”。但法律不认可这种“无限期拖延”:
材料齐全、条件成就:前置审批各部门均已同意,无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应依《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复议决定已明确:上级政府已责令“依法作出处理”,不存在模糊地带;
拖延超五个多月:自2026年1月23日复议决定送达至今远超法定履职期限,无任何书面暂缓或补充说明。
根据2023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应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可降级或撤职。
一个未成年人的等待,不该被官僚做派消磨
朱一鸣今年刚14岁,是这起行政纠纷中最小的受害者——还没成年就要为祖产奔波,看着家族数十万元资金沉淀在烂尾的预期里。
老百姓不怕规矩多,怕的是规矩只对百姓严,对权力无约束。一份内部会议纪要挡十五年,上级政府责令纠错仍不执行——这已不是简单的“慢作为”,而是对法治政府底线的挑战。
因此,朱一鸣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河南省纪委监委进行举报反映,请求纪委监委督促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立即执行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对朱一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依法作出许可或书面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并对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上蔡县自然资源局翟剑明局长依纪依法予以调查问责。
这起事件,值得河南省、驻马店市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予以及时纠正,防止“以内部文件对抗法律、以拖延对抗上级”的官僚主义蔓延。
依法行政,从每一份规划许可证的依法核发开始;政府公信力,从每一个行政机关老老实实履行复议决定开始。
关于该事件的进展以及翟剑明局长的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关注!(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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