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对残疾人下手太可恨!广东深圳,男子持伤残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接保险公司电话,称可将30万保单收益从2.5%升到3.1%,让儿子下楼签字“办升级”,反被诱导退保,损失8万余元,事后保险公司称无此业务、涉事者为冒充的中介,目前已启动处置并报备监管,家属报警后,退保效力待定。
(案例来源:第一现场,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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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女士是深圳本地人,2016年她和儿子李先生一起,通过银行渠道买了一份某保险的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份保单期限15年,总保费30万元,头三年就已经全部交清了,当时买的时候就是想着给儿子留一笔稳定的钱,兼顾一点保障。
到2026年,这份保单已经持有整整10年,再过5年,也就是2031年11月8日就到期了,按袁女士自己估算,正常持有到期能拿回44.7万到45.9万元左右,比本金多出十几万,她一直当它是铁板钉钉的养老储备,从来没想过要动它。
今年3月份,袁女士接到一通电话,对方开口就能叫出她的名字,还一字不差地说出了这份保单的险种、购买时间、已交保费和保底收益2.5%。
然后很热情地告诉她:袁阿姨,我们是保险售后部的,您这份老保单现在可以免费办理升级,保底收益给您提到3.1%,比现在划算多了,不办就浪费了。
袁女士一听收益能涨,将信将疑但没立刻答应,对方很有耐心,前前后后打了好几次,每次都催“名额有限、月底截止”,还加了微信给她发了两张看起来很像保险公司制式文件的“升级确认单”照片。
慢慢地,袁女士放松了警惕,觉得既然对方知道得这么详细,应该真是保险公司的售后回访。
到了7月6日,一个自称保险业务员的人主动联系说当天在袁女士住的小区附近办业务,可以顺路上门帮她们把升级手续办了,几分钟就好,不用去柜面。
袁女士当时家里有点事走不开,想着反正只是签个字办“升级”,就让37岁的儿子李先生(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人)带身份证下楼,在小区里跟业务员见个面签完就回来。
这里要多交代一句:李先生十来岁时因伤拿到了伤残证件,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重大事务都由母亲袁女士做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追认。但袁女士当时完全没往退保那方面想,只当是普通的资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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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下楼见到业务员后,对方拿平板让他刷脸、输验证码、在官微页面点确认,全程说是升级流程、系统录入,一句退保都没提。
李先生本身认知受限,对方让点哪里就点哪里,大概两三分钟弄完,业务员收起东西说办好了,转头就走了,几分钟后,袁女士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您的保单已成功退保,现金价值已转入您绑定的银行卡。”
她当场懵了,赶紧打保险公司客服问怎么回事,客服查完说退保已经生效、钱也打过去了,无法拦截。
袁女士再算账,这份持有10年的保单退保只拿回二十来万,跟原本到期能拿的四十五六万相比,直接亏掉8万多元。
第二天,袁女士带着儿子跑到保险客服中心当面质问,前台工作人员查了以后告诉她:联系你们、上门办业务的这个人,手机号尾号4059,不是我们公司员工,公司也从来没有保单升级提收益这项业务,此人疑似外部中介冒充。工作人员还拿出公司此前发布的防诈骗声明给她看。
袁女士又气又急:不是你们的人,凭什么能知道我全套保单信息?凭什么能在你们系统里引导客户操作?她按对方留的号码打回去,一个不通,另一个接通后直接说你打错了挂断。目前袁女士已向公安机关报警。
7月10日,在媒体陪同下,袁女士再次来到保险另一营业点,公司多名业务负责人现场接待,明确答复:
第一,保险不存在任何保单升级、收益从2.5%调至3.1%的业务;
第二,所谓业务员系外部保险中介机构人员冒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公司查无此工号;
第三,系统显示退保是李先生本人在官微通过人脸识别自助完成的,从系统看符合退保操作流程,公司当初依申请办理了退保;
第四,公司已就客户反映情况启动专项处置机制,正向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备,正核实客户补充材料和相关诉求。
至于退保能不能撤销,保险公司未当场承诺,表示将依据事实和合同进一步核查,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操作的退保,到底有没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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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是放弃原有保险合同权益、处分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财产的重大法律行为,显然超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范围。
本案中袁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在事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且能证明儿子是在被欺诈、误以为办升级的情形下操作,按照法律规定该退保行为应属无效或可撤销,袁女士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恢复保单效力或返还相应损失,法院通常会对此类受欺诈且未经监护人追认的行为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
2.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本人刷脸操作、系统合规为由免责?
不能简单据此免责。
首先,退保行为本身因主体不适格且存在欺诈而效力存疑,系统流程合规不代表实体法律关系有效。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客户信息安全,本案中外部中介能精准掌握袁女士全套保单信息并冒充保险公司人员接触客户,保险公司至少存在信息安全管理瑕疵,若查实系内部泄露客户信息,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再者,若中介人员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退保并意图从中牟利,可能涉嫌诈骗或代理退保黑产犯罪,刑事追责不影响民事上客户主张撤销退保、恢复合同原状。
最后提醒一句:正规保险公司绝对没有退旧保、投新保、收益免费升级这种业务。
凡是接到陌生电话说你老保单收益低、可以升级到更高收益,让你先退保再买新产品的,百分之百是代理退保黑产的话术。
核实身份只能打保单上的官方客服号或去柜面,千万别把手机、验证码、密码交给上门的业务员,更不要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人独自去签任何理财保险文件。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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