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3年11月,天津宝坻。赵女士骑电动车在小区内与东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致赵女士重度颅脑损伤。伤情: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枕骨骨折、双侧额叶及颞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住院21天。经司法鉴定,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亦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赵女士垫付医疗费47439.75元。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代理赵女士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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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赵仕红精神伤残依据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1条(精神障碍或轻度智能减退),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依据的是第5.10.1.2条(颅脑损伤后遗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两处伤残评定依据不同条款、不同病理基础,不属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残疾。保险公司主张违反第6.2条,法院不予采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医疗费58118.85元全额支持,非医保扣减主张无据;误工费40329.9元(149.37元/天×270天)予以支持;护理费8962.2元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121781元(55355元/年×20年×11%)予以支持。财投中心垫付的47439.75元,从交强险赔偿款中直接扣减,由保险公司返还给财投中心。
法院认定赵女士合理损失244131.95元:医疗费58118.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962.2元、误工费40329.9元、残疾赔偿金12178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6340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女士145133.35元(另返还财投中心47439.75元);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50%赔偿25779.43元;合计170912.78元。鉴定费依据《保险法》第64条由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东起广负担697元。
本案核心法律问题:一是颅脑损伤可同时评定精神伤残和器质性伤残,两者分属不同鉴定路径,不违反“同一部位和性质”的限制性规定;二是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由法院直接从赔偿款中扣还;三是鉴定费属于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启示:严重颅脑损伤应同时申请精神伤残和器质性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以“同一部位不能评两个残”为由拒赔不必然成立;鉴定费保险公司必须承担。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文中律师及律所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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