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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965字,阅读需耗费7分钟
文 前
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除了向肇事方索赔,还能不能向单位要工伤赔偿?不少当事人甚至一些企业管理者存在一个误区:“既然已经拿到交通事故赔偿了,就不能再要工伤赔偿了,否则就是重复获利。”这个说法对吗?今天这篇文章,就帮大家理清楚,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哪些“类似”项目能双赔。
一、为什么有的项目可以“双赔”?
要理解哪些项目能双赔,首先要明白,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这两类赔偿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交通事故赔偿,依据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侵权人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进行的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救济。
工伤赔偿,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是劳动者因劳动关系而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
两种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责任主体也不同。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侵权人,即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工伤赔偿的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职工已经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正因为两类赔偿“各是各”,所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这就是“双赔”的法理基础。
二、哪些“类似”项目可以双赔?
要知道哪些“类似”项目可以双赔,首先得知道有哪些项目!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造成死亡)、死亡赔偿金(造成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造成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造成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造成死亡)等。
两份清单一对比就会发现,很多项目名称相似甚至相同。比如都有医疗费、都有与“误工”相关的费用、都有与残疾/死亡相关的补偿。正是这些“重合项目”,成了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司法实践中,目前主流观点采取“有限兼得模式”:人身损害性质的赔偿项目可以双赔,实际支出的费用性项目不能双赔。因此,可以“双赔”的项目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属于对人身损害的一次性补偿,与治疗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无关,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以下是常见的“类似”但可以双赔的项目(注:不含交通事故赔偿或工伤赔偿项目中单有的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与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
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虽然都是对伤残的补偿,但前者基于工伤保险制度,后者基于侵权责任,性质不同,可以同时获得。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与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
造成死亡的情形下,工伤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也可以同时主张。
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事故)
两者名称相似,但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工伤保险待遇,后者是侵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可以并行主张。
4、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项目,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主流观点支持双赔。理由是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律师建议
交通事故索赔和工伤认定是两个独立的程序,不要等一个走完了再启动另一个。工伤认定有1年的申请时效,建议同步推进。
如果存在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的情况,赔偿由单位全额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种情况下,更不要轻易放弃工伤索赔。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像大家常提到的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需要结合“填平原则”,因此不能双赔,只能补差,即就是先在交通事故范围内由侵权方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进入到工伤赔偿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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