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即日起,市应急管理局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定期刊发各地报送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引导企业举一反三排查隐患、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氛围,为扬州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防线。
案 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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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仪征磐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发现该公司的江苏国信仪征燃机热电联产天然气直供管道项目于2023年9月2日开始试生产(投入使用),试生产时间已超过1年,至检查当日未组织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也未停产停止使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的规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管道项目),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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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仪征市古井加油站开展现场核查。
经查发现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5年8月22日到期,调取该加油站监控视频等相关资料台账后发现该加油站许可证到期后仍存在经营汽柴油的行为。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扬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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