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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内地高管,手上有股票和期权,把它们装进开曼的一个信托,还没卖,还没分红,税先来了。
01
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了一份公告。名字很长:《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内容其实不长。但它把一件悬了很多年的事,写死了。
简单说,是这样的:
你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的那一刻,就要算一笔账。装入时的市场价,减掉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剩下的,按「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20%。
装进去,要交,放着增值,要交。拿出来清算,还要交,存续期间的收益呢?公告写了六个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按年申报。
这六个字,打在了最要命的地方。
你也许知道,过去离岸信托最值钱的功能,就是「不分配不纳税」。钱放在里面增值,只要不分给你,就不产生纳税义务。一路递延,递延到儿子、孙子那一代。
这套做法能站住,靠什么?一句话:这笔财产的真主人到底是谁,说不清楚。
你可能会觉得,这件事不是早有铺垫吗?「实质重于形式」这个概念,不算新了。确实不算新。
我特意查了一下:
2017年,《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施行。2018年9月,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2019年,新个税法给了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整的权力。
信息有了,授权也有了。然后呢?
这条板子举了七年半,没落下来。到2025年底,汉坤律师事务所税务团队还在写: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待细化,什么是「合理方法」,没有细则。
税务机关想管。但管的时候缺一样东西:你怎么判断一个人「控制」了境外的财产?
你说他控制了,他说没有。中间,没有一把尺。
7月24日补的,就是这把尺。公告里写了几条判断标准,我挑跟你关系最密的讲。
第一把尺:什么叫「控制」。
你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实体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或者收益权,就算。多层持有的,各层比例乘起来算。中间层超过50%的,按100%算。
简而言之:不用争了,数到了就是控制。
第二把尺:什么叫「壳」。
公告列了四条,中一条就算:被动收入占利润总额一半以上;没什么员工,经营不怎么实,账也不好好记;拿公司的钱替个人付跟经营无关的开销;决策不在自己手上。
第三把最狠。管非居民把财产装进去的那类信托。
只要信托帮你做抵押、担保或者借款,当年年底前没解除,一律视为给你分了钱。代付报销、让你免费或者明显低价用信托的钱,甚至通过别人把钱转给你,也算。
说白了:不管你绕了多少弯把钱弄回来,不看方式,看结果。
代持也一并写进去了。你找个人做名义持有人?判据不看名字上写的是谁,看实际谁出钱、谁控制。
再比如,你拿了外国国籍或者境外长期居留权,但主要挣钱还是在中国境内?也可以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注意,这些条文,没有一句话在说离岸信托违法。
第一条写得很清楚:这是确认征税,不是定性违法。你通过离岸信托取得了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申报交税就好。
然后,时间上,有一件事容易看漏。公告第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还启动了一个倒计时。
2023年到2025年底期间装入财产产生的、该交没交的税,公告实施起90天内申报缴纳,不加滞纳金。
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项目,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同一个90天内申报。同样不加滞纳金。
逾期了呢?按税收征管法处理,该加的加,该罚的罚;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延长追缴年限。多大算大,公告没写数字。
02
再说另一份文件。名字太长,我放文末。先讲一个场景,实控人在饭桌上说了句:那家公司,我们可能会碰一下,什么时候开始算数?
答案是:7月27日起,从这句话出口的那一刻。
就是说,判断你有没有利用内幕消息买卖股票的那条「起始线」,从这一刻开始画。
改这件事的,是最高法和最高检;业内习惯叫「两高」。他们动的是2012年那版司法解释,改动就一款。但你要看懂它凭什么成立,得先看懂三条老规矩。
2012年那版里,有三种情况不算内幕交易。
第一种:你持股本来就超过5%,去收购这家公司的股份,不算。第二种:你按事先写好的合同或者计划操作,不算。第三种:你买卖时依据的消息,之前已经被别人披露过,不算。
这三条,被当了十四年的挡箭牌。
逻辑很简单:你拿文件说话就行。持股证明有没有?合同有没有?有人说过这句话没有?这些都能提前准备。
7月24日改完之后,三条都还在。只不过每一条,都被收紧了。
拿第二种举个例子。
旧规十三个字:「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新规加了一句:合同里必须有明确的买卖方式、数量、价格、时间,还得符合法律规定。
什么意思?以前你掏一张纸就行。现在得掏一张有鼻子有眼的纸。
另外两种也一样。大股东收购那条加了一句: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不算在豁免里面。第三种那个「被披露过的信息」,「披露」前面加了「公开」两个字。
看出来没有?
现在问你三件事:文件真不真,目的正不正,那个信息到底算不算真的公开了。还是那把尺。只不过这回量的,是刑事责任。
好,回到饭桌上那句话。
「什么时候开始算」,其实2012年那版就不是等公告发出来才算了。
旧规则写的是: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从他正式提出动议、开始筹划的那一刻起,内幕信息就算已经形成。公司还没走完流程,时钟已经在转了。
这次,在这层下面又切了一刀。
新增的条款是这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的决策人员,跟关系密切的人透露了形成内幕信息的初步意向。那个时间点,就算「动议」的开始时间。
或者,他根据这个初步意向自己操作了,操作的时间也算。
注意这四个字:「初步意向」。不是开会形成了决议。不是做了方案。不是内部立项。一个还在聊的想法,就已经锁定了。
而且,「说出去」和「自己动手」是并列写进去的。说漏嘴了算,自己悄悄操作也算。
这份修改7月27日施行。旧的那版是2012年6月1日开始运行的,到这一天,十四年出头。
两份文件,做的是同一件事;税那边,看实质。刑这边,看文件真不真、念头最早从谁嘴里出来。
03
这里还有一个数。方向跟所有人以为的都相反。
2012年那版规则里,「情节严重」是这么定的:证券交易成交额50万以上;新规改成了200万。「情节特别严重」原来250万,现在2000万。获利额那条线,从15万提到了50万。
四倍。八倍。三倍多。
你可能已经在皱眉头了。一份被通稿写成「依法从严惩处」的文件,定罪的钱数门槛,全线上调了?
别急。这里有一段四年的错位。
2022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出了一份立案追诉标准,把内幕交易的立案门槛写成了:成交额200万以上,或者获利50万以上。
也就是说,2022年起,公安查不查你,已经按200万这个数在走了,但法院判你的时候,用的还是2012年那份旧解释,上面写着50万。
一头是200万才立案。另一头,250万就算「情节特别严重」。中间只差50万。
你想想这是什么情形:一个人刚够上立案的门,几乎同时就踩进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一档。
2023年7月,《检察日报》理论版发过一篇署名文章讨论这个缺口。
作者是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谢杰,他的判断很直接:立案追诉标准与「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之间的数额级差过于接近,难以实现均衡量刑。
这次两高做的事很简单:把两套数对齐。官方的说法是,与2022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让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合理衔接。
所以,这是把四年前就已经变了的一条线,补写进另一份文件里。
不过,还没完,新规里,200万不是唯一的门。成交额100万以上,或者获利25万以上,只要同时符合几种情形之一,同样算「情节严重」。
这几种情形里排第一的,就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翻译一下:同一笔交易金额,你是知情人,门槛砍一半,数额那条线让开了,让的是普通人那一半。门槛涨了,抓人的地方,不在门槛上。
04
读到这里,你可能会有个感觉:靠信息差吃饭的时代要结束了,游戏规则在向普通人靠拢。
我理解这个感觉。不过落到你身上的,是另一样东西,翻到这份司法解释的第二条。里面有一项是这么写的: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跟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过、接触过,然后做了相关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你又拿不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这种人,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读慢一点。这一项,没有要求你知道内幕信息是什么。
它只要求三件事同时成立:
你跟知情人有过接触,你的交易看着不对,你说不清你为什么买;前一项写的是近亲属,或者跟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条件一样。
那什么叫「看着不对」?
第三条列了八项。我挑三项,你可以对着自己的交易记录看看。
买入或卖出的时间,跟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买卖行为明显跟平时的交易习惯不一样。集中持有的行为,跟这只股票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对不上。
举个例子。
有个同学在某家上市公司做事,你们前阵子聊过天。那段时间你买了这家公司的股票,买得比平时重,而且当时公开信息看不出这家公司有什么好。
这三种情形都对上了。那第三个条件就落在你身上:你得说出你为什么买。
这里我要先说清一件事,不然你会误读。
上面这两条,不是这次新增的。我查了一下,第二条、第三条从2012年那版就是这么写的,这次一个字都没改。
那为什么现在才要紧?
因为这两条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敏感期这个窗口有多长,决定了这两条能罩住多大范围。
第二问讲的那一刀,切的就是窗口的起点。从正式提出动议,挪到了透露一个初步意向;起点往前推,窗口就变长了。同一条规则,能罩住的时间,变长了。
你跟那个同学吃饭的那天,过去可能落在窗口外面,现在可能落在里面。
税那边是同一个结构。公告第十五条写着:
你拿不出真实完整的材料,证明你的交易有合理商业目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合理方法调整。
第十三条也有一句:你主张自己适用例外规定的,请你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明材料。
主张自己是例外的人,自己举证。这是一套设计。
形式判据的好处,是可预测。持股够不够5%,合同签在哪一天,成交额有没有到200万,这些你自己能算。踩没踩线,你自己知道。
实质判据抓得住真正在操作的人。名义持有人挡不住,一张纸挡不住。代价是,这份可预测性被拿掉了。
那怎么让没那么清楚的判据落地呢?只有一个办法:让当事人自己说明。而这里有一处,两份文件同时留了空。
公告说金额较大的可以延长追缴年限,多大算大?没写数字。这份司法解释里,「关系密切」是什么关系?也没有写。
同学算不算?前同事算不算?一起打球的算不算?第二条给了这个词,没给刻度。
7月24日这一天,两份文件给实控人那一头装满了刻度。25%。50%。200万。2000万。还有一句话出口的那一刻。
给你这一头的,是「明显异常」和「关系密切」。
条文出自两份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两高法释〔2026〕13号《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旧标准出自法释〔2012〕6号,立案门槛出自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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