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裁判理念,无法定原因则不赔 ——对7月16日《听证笔录》《证人证言》的回应
(2026)苏0602民初XXXX号A与B、C健康权纠纷一案,7月23日法庭送达文书收到。回应如次:
一、关于《证人证言》
证人D作证是在事发23个月后,证言有记忆失真、时序颠倒之处——“在外面又发生了争吵……堂弟老婆(注:A)说到XX进行所谓的人身攻击,B又和她拉扯……她把B压到身下,她拖B。E(注:工作人员)出来了,说如果再动手就处理,让不要动手谩骂……”(第1页第9-13行);关于A倒地过程,“室内一次。室外看到了,她拉我婶婶(注:B),婶婶先倒的,然后她也倒了。”(第2页第9、10行)
而根据16日听证原告律师F当庭转交的监控光盘的第3段视频慢放镜头(7月22日庭后意见附件后5帧监控画面):
原告A从安检室出来侮辱被告2C,C要扇她但被其丈夫G挡了,随后踢脚时,被告1B根本不在现场,不存在“B又和她拉扯”的事情。之后A被其父亲H拉至XX大门西侧位置;同时E、I从安检门出来,被告1B是跟在她们后面出来的。
E进行秩序宣讲,话都没说完;A又从大门西侧位置返身回来,奔向被告2C继续辱骂。亲戚拦在中间,二人并无肢体接触。随后A扭头转向并拱向靠近的被告1B,失足摔倒并双手环住B的脚,致B向后跌倒坐地。期间二被告并无对原告A的积极侵害行为;同时也不存在“她拉我婶婶”“她把B压到身下,她拖B”的事情;倒地先后顺序也被说反了。
![]()
原告A系拱人失足自摔。被告2C与其无肢体接触。被告1B系被动向后跌倒坐地。
XX派出所G笔录亦为:“A听见我们在吵架就跑出来,然后和C吵……C把B拉开了,A没站稳就摔倒在地上……”(第2页第17-21行,第3页第1、2行)。
被告2C拉、扶7旬母亲被告1B防止被原告A冲撞到,既是伦理上的人之常情,也是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并无过当之处。《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客观性证据优于主观性言辞证据、原始笔录优于回忆性证人证言、利害关系人(注:G是A 丈夫)不利证言证明力大于一般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关于原告A摔伤一节的法律事实,应以第3段监控视频结合G笔录综合认定;而对D证言不予采纳。最高法2010年第5期公报案例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即为:“鉴于宗芹作为向刘继销售被告阳光人保保险业务的经办人,与阳光人保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不利于阳光人保的证言可信度较高”。
随附:如果原告律师F能遵从7月1日庭末审判员指令,于庭后3日内将所刻录监控光盘交付被告;则证人作证全无必要,被告原可申请取消,也不致有证人凭印象跑马的乌龙情况发生。
二、关于《听证笔录》
原告律师F主张:“原告的两次受伤本就是在同一纠纷中发生的……原告认为本纠纷是B和C共同对原告的侵权,所以两被告承担责任也是合理的。”(第2页第10-13行)、“本次纠纷的三次受伤之间是有紧密联系的,不应该分开评价,应该作整体评价。(第3页第2、3行);此前7月1日庭审,更明确“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庭审笔录第12页第4行)
但监控光盘第2段视频显示:安检室内,被告1B因原告A恶语诅咒“XXXXXXXX”而应激反应,用手击打到其左眼处致其左眼挫伤;当时被告2C正在储物柜那,背对着她们,身后有动静才回头。被告2C和A并无肢体接触。
同时,该段视频(7月22日庭后意见附件前2帧监控画面)显示:A当日所穿是后空无带尖头细跟高跟鞋;随后躺地时白花花的双大腿正面朝上,膝部完好无伤。这排除了其“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左侧前后”系在该次冲突中造成的可能性。
![]()
![]()
第3段视频前段显示:被告2C因A从安检室出来恶语辱骂她,踢脚接触到其下腹部(无伤损)时;被告1B并不在现场(她先已被女保安喊进安检室了)。随后亲戚劝阻,A被其父亲H拉去XX大门西侧位置,冲突本已停止。
第3段视频后段显示:E从安检门出来(被告1B也跟出来)进行秩序宣讲,话没说完;A又返身回来,奔向被告2C继续高声侮辱;并在后来被告1B靠近时,扭头转向并拱向B,遂失足自摔。
二被告既无意思联络,也无共同行为。A的两处伤损——左眼挫伤和左膝韧带损伤,成伤机制不同,前者是在安检室内被被告1B用手击打造成;后者系其在XX门外拱人失足,自摔导致。故本案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68条及第1170条所规定的共同侵权并负连带责任情形。
被告1B只应就其左眼挫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且根据《民法典》1173条规定,因A存在恶语诅咒长辈、主动挑衅在先的明显过错行为,而应减轻担责比例。至于左膝韧带损伤则系A拱人失足,自摔所致,二被告不构成侵权责任。
三、关于原告A的虚假陈述、恶意诉讼问题
原告A起诉状称:“二被告情绪激动,暴起伤人,以致原告倒地,左眼眶及鼻梁受伤、左膝盖韧带受损,视力因此降低。”,生造因果关系链条,捏造二被告围殴打倒致其摔成左膝韧带损伤的事实,已明显涉及虚假陈述的不诚信恶意诉讼行为。且其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行为,还有以下各点:
原告A陈述:在安检室内,“被告2使眼色,致使被1动手打了……”(庭审笔录第9页第7、8行)。而监控光盘第2段视频显示,当时被告2C正在储物柜那,背对着她们。
在XX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已明确“其受伤当时无髋部损伤的记载,且首次就诊与外伤间隔2月多余……现有资料无证据证明髋关节痛与本次外伤存在关联性。”(第8页末行、第9页第1-5行)的前提下,原告A仍坚持主张:“此部受伤是由被2重击踹伤导致……导致一系列并发症,血栓高危……”(庭审笔录第11页第10-14行)。
原告A陈述:“C踹我之后导致我站立不稳,我父亲搀扶我至安全区域,C和B仍紧追不舍,围殴过来……是B拉扯我衣服而把我拽倒……”(听证笔录第2页第24-28行)。
但XX派出所A笔录为:“B当时靠我很近,她用身体拱了我,她往后退,我身体重心不稳,摔下来的。”(第2页第4、5行);陈述前后不一。
而监控光盘第3段视频显示:在被告2C不堪侮辱踢脚后,亲戚劝阻、A父亲H将A拉至XX大门西侧位置,冲突已呈平息状态。明明是A无视E的秩序宣讲,又返身主动奔向被告2C,声音高亢继续侮辱“XXXXXXXX”;后又扭头转向、拱向靠近的被告1B,以致失足自摔。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故二被告申请法庭对原告A虚假陈述,单方捏造所谓左膝韧带损伤系二被告围殴追打摔伤所致、髋部伤损系被告2C踹伤等案件基本事实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有所考量。
四、结语
由贵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获评最高法、央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的“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暨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18-2-001-001入库参考案例谷某、杜某某诉某超市生命权纠纷案,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裁判要旨为:“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仅应满足必要性,即无此原因必无此结果的条件关系,还需要考察是否具有相当性,即有此原因通常有此结果的相当性。”
![]()
援用到本案上:被告1B虽在安检室内因原告A恶语诅咒而用手击打到她左眼处,但冲突已因保安干预而平息;她又何尝能预见到A会跑出安检室辱骂她女儿、被告2C,连续发起并积极参与两波冲突,最终失足自摔至左膝韧带损伤?
同样的,被告2C虽于安检门外因A跑出来恶语辱骂而踢出一脚接触到她下腹部(无伤损),但因亲戚劝阻、她父亲把她拉走,冲突已告平息;又何尝能预见到她会完全无视E的现场制止,又主动返身回来继续恶语辱骂,发起新的冲突;并不听亲戚连番劝阻,最终在扭头转向、拱向靠近的被告1 B时,失足自摔至左膝韧带损伤?
两个在先行为,与左膝韧带损伤的损害后果明显缺乏相当性。
“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南通中院副院长刘碧波曾“旗帜鲜明地宣示,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不是所有损害都应由他人来赔偿填补,损害发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希望本案的审理,法庭能把“无法定原因即不赔”的裁判理念,一以贯之,贯彻到底。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C、B
2026年7月2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