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写了《50岁书记员怼法官助理:我自己命令自己不去拿》一文,其中引用了一帖子中的内容——被年轻的法官助理指使下楼去诉讼材料,年近退休的书记员“当场就火了”。
文中提到,“很多法官虽然不愿意自己的书记员动不动就换人,私下里都会估计后者,工作之余要积极学习备考,或是参加编制考试,或是参加法考,不要把书记员当成一个终身职业,也不要寄希望于可以转正。”
私下里,有网友找到语人君称,以上的看法之前属实,但将来是否属实却是未必。因为,按照最近的上级发文显示,书记员有希望参照公安辅警一样,其中的优秀者将有机会通过特招的形式给予编制。对此,他们那些的书记员都在翘首以盼新政策的落实。
查了一下,还真有这个正式文件
5月15日,《检察日报》在“要闻.检察新闻”版面上刊登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的文章,其中提到,“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探索制定“有利于聘用制书记员有奔头、留得住”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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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提到,目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书记员,应当统一转任其他检察辅助人员或者司法行政人员。聘用制书记员统一设置10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并明确了比例设置和晋升年限。
畅通职业发展,明确地市级、县级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官助理招录、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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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显示,部分地区已率先启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6月5日,安徽检察院发布的《安徽省检察机关2026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中提到,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202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135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7月24日云南检察院发文称,近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机关聘用制书记员专题座谈会,研究部署加强云南省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
不过,上述地方的公开报道中,均未提及“探索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等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问题。
法院早有类似的文件
网上可查到的,2022年8月31日,最高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法〔2022〕205号),也有类似的书记员可转正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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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定,“十八、基层人民法院招录公务员以及事业编制人员,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一定年限司法辅助工作经历的聘用制辅助人员招考。具体招录条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商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不同于很多地方已经开通了面向辅警的公考招顾、专项招录渠道等,尽管有此政策,尚未见到有法院在招录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时,有专门面向聘任制书记员的招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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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书记员体制内编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根据目前的人事管理体制,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不仅要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和控制,也要收到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和控制。这就决定了,上级司法机关的发文规定,还要看地方上组织人事部门是否贯彻执行。
例如,“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其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的条件下,从事律师职业。
可是,很多法检退休人员反映,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到了现实执行层面得到的反馈是,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得到其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办法,他们没有办法转出。
因此,上面的法院文件中也提到,聘任制书记员想要转成公务员或事业编时,“具体招录条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商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研究确定”。可见,在公务员、事业编“逢进必考”的背景下,争取书记员特殊转正渠道,上级发文之外,距离跟辅警一样,开辟出常态化的转正机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因此,个人建议还是,对于有志于终身从事体制内有编制工作的聘任制书记员,与其等待会在地方部门组织的公考中给与专门照顾的未知性,还不如趁着年轻不受年龄限制,积极以社会人员的身份备考各类公考,以免将大好年纪耗在不确定的文件落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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