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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杨志红,执业于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坐标陕西汉中,全国办案。
专注劳动法领域近十年,现任汉中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讼作者、无讼特邀讲师。
服务过1000+劳动者、N+企业,承办案件入选陕西律协“2023年陕西省劳动争议十大影响力案例”,无讼阅读连续两年最受读者欢迎TOP30作者之一。
这是我在“陕西杨志红律师”微信公众号原创的第76篇专业原创文章。
关于「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能否申请劳动监察?——不能,同一事项只能“二选一”」——不废话,全干货。
目录
01 问题的提出
02 核心规则
03 两者区别
04 案例分析
01 问题的提出:一个12345投诉引发的困惑
“工资拖欠我们管,社保补缴你得找其他部门。工资请求一旦受理了,你就不能再走劳动仲裁了。”
这是一个陕西打工人向12345投诉后,劳动者反馈给我的劳动监察部门的答复。当事人有疑问,咨询我:申请劳动监察的时候,到底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
那么,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究竟什么关系?选了其中一个,是不是就等于放弃了另一个?弄清楚这两条路的关系,是维权的第一步。
02 核心规则:同一事项,不能两头跑
答案是明确的:同一事项,不能同时申请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
规范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7日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规则解读: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两种不能同时适用的法律制度。如果劳动者已经申请仲裁,监察部门不再受理同一事项的投诉;反之,监察已受理的事项,劳动者也不能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法律并未否定劳动者可以同时提出申请,但对同一违法事项不会重复处理和解决。如果劳动者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两边提出申请,由先受理的一方依法处理。劳动者自愿转换维权途径的,先行处理机构终结程序,并向后续处理机构出具案件处理情况说明,方便当事人维权。
简单说:仲裁和监察,同一件事只能选一个。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因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是两套完全不同的制度,同时跑两套程序,不仅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还可能得出互相矛盾的处理结果。
03 两者区别:监察和仲裁到底有啥不一样?
(一)性质不同。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仲裁则是“准司法”行为,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实施裁决。通俗地说,监察是“行政管违法”,仲裁是“居中判争议”。
(二)启动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必须依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劳动监察既可以依劳动者举报投诉立案,又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三)处理对象不同。
劳动监察主要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问题——如拖欠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监察可对未缴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令改正,但补缴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办理)、超时加班等,旨在规范企业整体用工秩序。
劳动仲裁则处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等。简言之,“无争议找监察,有争议找仲裁”,这是选择路径的核心原则。
需注意,同一事项中若既包含无争议部分(如欠薪金额明确)也包含有争议部分(如经济补偿金),应分别判断处理路径,无争议部分可走监察,有争议部分需走仲裁。
(四)法律后果不同。劳动仲裁追究的法律责任一般为赔偿或补偿责任,属于民事范畴。劳动监察除可责令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经济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等。
(五)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查处时效为2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一般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救济途径不同。对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4 回到案例
回到陕西那位打工人的案例。当事人投诉的是“拖欠工资”和“未缴社保”两件事。
当事人投诉的是“拖欠工资”和“未缴社保”两件事。反馈的答复只能说基本准确,需具体问题具体分层次分析。
(一)同一事项不能同时申请
“工资请求一旦受理了,你就不能再走劳动仲裁了”,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就同一笔工资而言,监察受理后,确实不能再就同一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两边都申请了,由先受理的一方处理,另一方不再重复受理。监察人员的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二)“社保补缴你得找其他部门”
要求补缴社保、调整缴费基数,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不准确之处,路径不全面
虽然区分了工资和社保,但仅说明了“工资受理后不能仲裁”,未进一步告知当事人:社保补缴有独立的行政路径(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因未缴社保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则有仲裁前置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原则)
(四)“受理了就不能仲裁”不等于“永远不能仲裁”。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同途径,二者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继续申请劳动仲裁。监察受理后,如果处理结果不理想(比如公司仍然不付款),劳动者依然可以就同一工资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监察受理只是在程序上要求二者不能“同时”进行,非剥夺劳动者的仲裁权利。
下期预告
社保被欠缴,到底该找谁?补缴社保走什么路径?因未缴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而要求赔偿,又该走什么路径?
办公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莲湖东路云景大厦A座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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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一位律师朋友,总有用得到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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