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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13日郭广辉案第二次庭审中,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位著名的刑事诉讼法专家坦言:该案审理系程序违法之集大成。我是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本案的审理确实给我“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充分了解实践中法官是如何轻视和解释程序问题的,又是如何曲意释法的。原来学习的“程序是实体之母”在实践中被击得粉碎。我真不知道以后怎么再给博士生、硕士生上课了。
当辩护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和公开审判等在实践中变成一种程式和手续时,程序正义便成为一种流于纸面的口号,程序公正也无法保障实体公正。当法官的任务是为尽快完成庭审,为判决“背书”时,程序便是可有可无的,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便是法官的选择,辩护人在场只是为“配合”完成庭审。辩护人只是一个道具和摆设,又如何能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呢?
记得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道格拉斯曾言:“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程序是分水岭。我参与了庭审,对前述同行的所言深以为然,郭广辉等案件的审理系“程序违法之集大成”并非妄言,请各位看一下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形:
一、剥夺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权利
“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4条规定:“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因此,“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的情形,不限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还包括申请参加的情形。据此,法院应实现告知其享有该项权利,这是权利行使的基础。问题是,法院是否事前告知了该项权利?在郭广辉等人案件中,第一次庭前会议并未通知各被告人到场。
二、法庭调查程序颠倒和权利保障不足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25条规定:“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对庭前会议处理的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事项的,法庭可以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后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然而,本案既未宣读起诉书,也未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径直由法庭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内容。刑事诉讼调查程序的进行,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有“诉”才有“辩”,有争议才有庭前会议,才会有庭前会议报告。这种顺序颠倒,不但有违程序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基本的程序法理。
三、违法公开审理原则
公开审理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司法擅断和权力专横,搞“占坑式旁听”,其实就是拒绝监督,怕自己的行为被暴露,是缺乏自信的表现。在本案7月27日审理中,我亲眼目睹了“占坑式旁听”,被告人亲属的优先权没了,庭审中被告人一方没有一个亲友能够进入法庭。当郭广辉进入法庭后,看到此种情形,大声呵斥法庭:审判违法。本辩护人出现严重的心脏不适,中午休庭期间赶到大悟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医。
四、不当分案审理
可能是基于“分案审理”已臭名昭著,孝感中院将此种分案审理“创新”为“分时段分别审理”,将同为合同诈骗罪的郭广辉与武秀涛、王景文、孟维新分开审理,人为割裂案件事实,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不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完全是为了推进庭审的需要。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20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
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本案仅有六名被告人,不属于“人数众多”的情形,此种分案让人匪夷所思。分案审理属于重大程序事项,理应在庭前会议中解决,但是本案开庭至中途,突然分案审理。既没有分案审理决定书,也没有听取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分案分得莫名其妙。
五、延期审理决定未宣读和出示
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按照刑诉法规定应当报经湖北省高院批准,但是在多位辩护人提出异议后,合议庭固执己见,拒不出示该份批准决定。本辩护人当即提出该批准文书并不存在的可能性较大。审判长陈军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出示或者宣读,显属违法和不当。
六、阻挠辩护人进入法庭行使辩护权
辩护权属于宪法性权利,可我们的法官缺乏宪法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信奉“我有权我说了算”,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规定随意抛弃,显示出权力专横和权力任性。尽管分案审理,但对共同被告人的指控也享有质证权,我们的质证权被剥夺,属于严重的侵犯律师辩护权现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侵犯了白侵犯。
七、对辩护人提出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新证据申请不予答复
本案中有两名关键证人和大量证据可以证明郭广辉无罪,但是本人提前向法庭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新证据申请,合议庭不予理睬也不作答复。辩护人的辩护权再一次遭受侵犯,因此我高度怀疑审判的公正性。116本卷宗材料全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有利的无罪证据,合议庭拒不收集和调取。对有利与不利一律注意的客观公正义务哪里去了?
八、不合理的针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
辩护人指出办案人员的办案经费,由黄麦岭公司支出,并提供了照片和证据复印件。法庭让辩护人提供原件。其实,辩方只需提供线索即可,证明合法性的责任应有控方承担。但是,要求辩护方提供原件,有点“强人所难”的感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是基本的法理,这又是明显不公的体现。
九、特警在法庭内值庭且坐在旁听席上
特警并非法警,主要处置恐怖主义分子,特警进入法庭执勤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公权力行使原理,其值庭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不少旁听群众说:谁给了他这一权力?这又是一次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文章作者:韩旭,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本案被告人郭广辉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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