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封面新闻”等多家媒体都以“女法官提拔前被举报年龄造假、违反回避政策”为题,报道了陕西咸阳泾阳县法院一法官在干部考察公示期间,被举报篡改年龄参加公务员招录、在亲属代理案件中担任主审违反回避政策一事儿。
根据报道,6月15日,泾阳县委干部考察组张贴干部考察预告称,经履行了个别谈话、发放测评表、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确定张某某拟作为副科级领导干部人选考察对象。
具体而言,张某某目前是泾阳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考察后拟提拔为执行局局长。可在公示考察期间,有人考察组举报了张某某存在上述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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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张某某参加2009年法院公考时,为符合年龄28岁以下条件,本“是1978年出生,她将年龄改为1980年,办了1980年的身份证,入职后档案又改回1978年,一个人长期使用两个年龄信息。”此外,“她是陕西省某大学专科毕业,后来在西北某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当时招录要求是全日制本科学历,她也不符合条件。”
二是张某某任职法官期间,主审的多起案件中,原告或被告代理人耿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
对于上述反映的问题,7月30日,记者联系到泾阳县组织部干部考察组的工作人员介绍,该项举报已由泾阳县法院调查完毕,张某某2009年参加公务员招录时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年龄合规。“至于其他举报事项,不方便透露,可以向泾阳县法院询问。”
7月31日中午,举报人提供的通话录音中,泾阳县纪委工作人员称:张某某违反回避规定、参与亲属代理的案件审理问题,涉及的是多年前案件,已进行处理,之后未再出现类似情况;张某某参加公务员招录时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可放宽年龄;当年的招录,没有要求是全日制学历。“改不改年龄的问题,她即便不改年龄也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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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考公年龄造假,究竟属于什么性质?
公务员考试事关“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历来坚决打击报名资料不实者,要求一经发现,首先要取消报考或录用资格。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16年5月16日,“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发布的通报案例有:2013年11月,某县A镇B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为了参加从村“两委”主职干部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工作,明知道自己不符合“1979年7月1日后出生,年龄在35岁以内”的报考条件,利用熟人关系将其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日期改为1979年10月26日,比实际年龄改小了2岁,从而顺利通过了资格审查。
后经过考试考核,李某某成为一名镇政府干部。2015年8月,镇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某篡改年龄参加公务员考试的问题。处理结果是:镇纪委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取消李某某的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2009年11月9日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9月18联合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对于公务员考试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处理结果与上类似,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可决定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
根据以上规定,“改不改年龄的问题,她即便不改年龄也是符合要求的”,问题是,不是本来年龄合不合要求的事儿,而是考公报名中更改年龄是否构成了上述规定的,“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
如果属于,上述规定可没有“不改年龄也是符合要求”的不予处罚的例外情形,不知道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从哪里找到的规定,可以不予追究公考中篡改年龄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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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审法官跟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是夫妻关系,刷新了很多人的司法认知
根据报道的情况,推测张某某的丈夫应该是一名律师。在很多地方,夫妻一方是律师,另一方是法官的,甚至是领导级别的法官,并不在少数。打官司,如果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这样的律师,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
根据《法官法》、各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或案件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法发〔2020〕13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可见,如果执行了以上规定,是不可能出现,妻子是案件的主审法官,丈夫是案件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如果这样都行的话,以后也就不会出现律师见法官难了,夫妻两个在家里就把案子办了。
真的是什么新闻都有!难怪有律师撰文感慨,妻子是当地的法官,律师不仅能代理本地的案件,还能出庭代理妻子主审的案件,如此的夫妻店,岂不是“财源广进”?按照当地的答复,不知道张某某被提拔为执行局长之后,其丈夫是否还能代理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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