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经过
2017 年,投资者 W 某出资 1000 万元购入中泰・弘泰 11 号政信信托,期限 2 年,预期年化 7.2%,资金投向贵州都匀经开区基建应收账款,债务主体为当地管委会并配套担保。2019 年信托到期,融资方无力还款发生违约。信托公司两次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案件终本。
2023 至 2024 年依托地方化债政策,信托公司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以减免部分债务为条件收回 1.72 亿元现金,资金划入信托专户用于兑付。信托公司未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统一表决,采取一对一签约兑付:投资人签署协议、放弃后续追索权才能领取回款;不签字的投资人,对应 493.81 万元兑付资金被暂扣。
72 名投资者签约完成兑付,实现保本微利;W 某拒绝签字,认为信托公司擅自豁免债务、暂扣资金属于胁迫,还质疑产品尽调、底层资产存在瑕疵,起诉要求赔偿本金差额、约定利息及律师费。一审仅支持资金占用损失,W 某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二、法院判决和依据 一审判决
认可信托公司前期尽调、违约后诉讼追偿、信息披露均履行受托义务,底层资产真实,和解方案是当时唯一可行回款途径;
认定信托公司滞留兑付资金存在违约,仅判令赔付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驳回 W 某主张的本金损失、7.2% 预期收益差额、律师费全部诉求。
法律关系定性:本案属于信托投资,不是民间借贷,合同标注的预期收益率仅为测算参考,不构成保本保息承诺,投资者无权强制索要足额 7.2% 利息;
信托公司处置合规:债务人已无财产可执行,长期搁置会导致全体投资人零回款,保本微利和解方案能实现受益人整体利益最大化,且取得超三分之二份额投资人签字同意,程序合法;
投资者无实际本金亏损:W 某累计回款 1018.24 万元,金额已超过初始 1000 万本金,不存在本金损失,索赔缺乏事实依据;
仅认可资金滞留瑕疵:信托公司暂扣分配款存在不当,仅需补偿对应资金占用损失,无需承担额外赔偿。
很多投资者默认有地方政府背书的政信产品一定保本付息,但本案明确司法层面不认可刚兑。预期收益只是理想测算数值,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政信项目同样存在地方财力不足、执行无资产等风险,投资前不能仅凭政府背景放松风险判断,必须接受收益不达预期甚至本金打折的可能性。
2. 理解信托和解方案的处置逻辑,理性权衡选择
项目彻底逾期、债务人无资产执行时,长期僵持大概率全部资金无法收回。信托公司推出的保本微利和解,是权衡全局后的止损方案。只要方案经过多数份额受益人同意,就对全部投资人产生约束力。投资者不能单纯执着于合同最高收益,要客观评估 “小幅盈利退出” 和 “长期搁置无回款” 两种结果的利弊,理性做出选择。
3. 区分信托公司履职瑕疵与实际损失赔偿边界
信托公司暂扣兑付资金、流程存在小瑕疵,法院会判定补偿资金占用利息,但不会因此赔偿投资人主张的预期收益差额。只有信托公司未尽到尽调、披露、追偿等核心受托义务,并直接造成本金亏损时,才需要承担大额赔偿;仅流程轻微违规、投资者本金未受损的情况下,高额索赔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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