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显示供应商1月份已开始运营,但合同的签订及公告却在11月底才发布。难道是先上车,后补票?这是在浏览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的“忻州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项目合同公告”时发现的令人疑惑的奇葩事。
从时间节点看事件脉络。据政府采购官网信息显示,2024 年 5 月 11 日,忻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发布了有关该项目运营费的采购意向;同年9 月 30 日正式发布项目采购公告;10 月 30 日发布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供应商为“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直至 11 月 29 日,该项目合同公告发布,合同金额一千一百万元。另据招标文件显示,此次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每年一签。资金支付根据预算下达情况,据实按季支付。
(拼图资料来源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信息)
由合同内容引程序质疑。据合同第六条“付款”第一项内容显示:“热线自 2024 年 1 月开始已运行 11 个月,故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费用 335.83 万元,乙方应将该费用全部用于 2024 年员工身上”(摘自合同原文)。逻辑上,这笔钱是“补付”过去的欠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其内容的真实性具有法律约束力。显而易见,项目的运营要比合同的签订早了近11个月的时间。此举,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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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图资料来源于项目合同公开公示信息)
以责任担当解群众之惑。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四项法定原则,法治制度、程序流程、评审机制、信息公开、监督内控是公开招标的核心保障。公众对其发现的存疑问题有阐述表达的权力,主体责任单位和监管部门应有答疑解惑的责任。那么,该项目是否存在先运营、后招标的违法行为?为什么?依据是什么?谁来作答!
来源:一视一界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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