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两个条文,字数不多,全文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简简单单的两个条文,其中的内容却极其丰富,写篇论文也不为过。鉴于我不会写论文,就随便念叨念叨吧。两个法条的文字内容无需过多解释,而藏在其中的深刻内涵还是需要说一说的。
首先,执行异议出现的背景是啥呢?通过学习,我总结出来两个,一是“审执分离”,二是“执行不解决纠纷”。
“审执分离”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就是说,在执行中出现的行为对错问题,不能让执行自己判断,需要另行处理,这就叫“执行异议”,也就是民诉法的第二百三十六条,比如被执行人认为法院执行局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有错误。因此这个条文主要针对的是“执行行为的异议”,故而主体为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法院执行的行为确实有错误,那就撤销、改正;如果没错,那就裁定驳回。如果对裁定不服,提出异议的一方,只能向上一级法院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不解决纠纷”,由于执行处理的就是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内容,除非双方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否则执行法官只能按照生效文书的内容去执行。当然,在执行过程中肯定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其中被执行人的利益自不待言,谁让他欠钱不还,但在被执行人名下没钱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们就要想方设法去变现,这才是最难的。比如最常见的就是查封和拍卖房产的过程中,总有一个人会跳出来说:“这个房子是我的!”那好了,这也是执行异议,准确来说应该叫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处理这个问题时,参与执行的法官不能插手,要交给别人处理,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案外人说的有道理,那就中止执行;如果案外人纯纯胡闹,那就裁定驳回。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当事人说的对,就是改正或撤销,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案外人说的对,就要裁定中止呢?原因就在于执行不解决纠纷。这个异议只能说明案外人说的可能有道理,到底房子是谁的,是一个实体处理的问题,执行异议不能做出判断,所以只能中止,等待最后结果。
说了这么多,举几个例子吧。
例1、甲欠乙1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甲名下没钱,就有套房子可以执行,于是对这套房产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甲跳出来说,他这个房子价值300万,法院查封房产属于超标的查封,对此提出了异议。
此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如果被执行人甲的异议成立,那就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不成立,那就裁定驳回。那如果驳回以后呢?这个被执行人甲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一次。
例2、甲欠乙100万,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甲名下没钱,法院依法查封了甲名下房产,准备进行拍卖变现。此时有个案外人丙跳出来说,房子是他的,法院不能处置,并提出了异议。
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那就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房子)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那就裁定驳回丙的异议。
针对案外人执行异议,无论是中止了,还是驳回了,后续咋办呢?也就是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后半段咋理解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首先,如何理解“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句话呢?举个例子。
例3、比如乙买甲的房子,钱也交了,手续也办了,但甲就不跟乙去过户,于是乙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甲配合乙办理过户手续。执行中,丙跳出来说,这房子是他的。怎么办呢?按照正常逻辑,丙提出异议,成立则中止,不成立则驳回。那好了,后面咋办呢?法条给出的答案是:再审。为什么是再审呢?原因很简单,原判决已经将房屋判给了乙,如果丙要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只能选择把原判决搞掉,所以只能再审。为啥这个丙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有执行异议这个制度时(2007年),还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
其次就是如何理解“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句话呢?
这就用到了例2,这个案例与例3的不同之处在于,丙对于甲欠乙钱的这个事实没有异议,也认可原判决是正确的,只是在执行中,丙认为不能处置甲名下的这套房而已。按照正常逻辑,如果异议成立,则需要裁定中止执行,此时申请人乙肯定不乐意了,那乙提出来的就是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驳回了案外人丙的异议,丙肯定不乐意,丙提出来的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既然是“诉”,那肯定就可以上诉,此处就不是复议了。
总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行为异议
情况1:
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
情况2:不成立——裁定驳回
不服: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模型一:判房执房
情况1:成立——裁定中止
情况2:不成立——裁定驳回
不服:再审
模型二:判钱执房
情况1:
成立——裁定中止
申请不服——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人胜诉——判决准许执行
申请人败诉——判决驳回
谁不服谁上诉
情况2:不成立——裁定驳回
案外人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胜诉——判决不准许执行
案外人败诉——判决驳回
谁不服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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