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自古川渝多奇女,这不,今天就说一个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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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的罗女士2001年与丈夫罗某相识,仅仅相处20天,在男方家人反复催促下仓促成婚,后罗某作为上门女婿入赘罗家,便将姓氏由刘改为罗。婚后不久,她选择与罗某分开外出务工,二人陷入常年异地分居生活。
2009年4月,罗女士得知消息,丈夫罗某在河北唐山与同村的闫某某同居,且闫某某已经怀孕,愤怒的罗女士赶往丈夫位于唐山工地的出租屋,发现桌上一张闫某某写给罗某的纸条"爱上你是我的错",随后罗女士与丈夫发生冲突,唐山当地警方介入。
但当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立案。此后多年,她通过刑事自诉、层层信访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持续反映此事,直至2018年案件正式启动刑事侦查。
经过八年司法拉锯,202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罗某与同乡闫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相继收监服刑。该判决已生效。
重婚罪的认定是很难的,罗女士通过17年的努力,最终将丈夫和小三送进牢房,不得不说,奇女子,了不起,可圈可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定义不复杂,但具体分析和认定就很难了。重婚罪里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
重婚罪包括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
实践中,以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是很少的,这是典型的自投罗网,很少人采用,绝大多数重婚人采取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重婚罪认定的焦点、重点。千人千面,万人万解,人生百态,皆是生活。
2009年,罗女士发现丈夫罗某出轨熟人闫某某,且闫某某已怀孕的消息后报案,但未能立案。此后多年,她通过刑事自诉、层层信访举报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持续反映此事,直至2018年案件正式启动刑事侦查。为启动刑事侦查,罗女士走了9年的维权路。
为什么罗女士要坚持走刑事侦查这条路?因为刑事自诉走不通。为什么刑事自诉走不通?因为个人搜集证据太难了。
重婚罪自诉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自行收集全部证据,普通人缺乏专业侦查手段,很难获取完整的重婚事实证据链。法院认定重婚罪,不仅需要证明合法婚姻关系存在,还需举证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状况,这类私密场景的证据普通人很难固定和收集。
另外,重婚罪自诉立案时就要求提供明确被告人、完整犯罪证据,若证据不足,法院会直接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个人启动重婚罪自诉,困难重重,基本上都以失败告终。
而公安启动刑事侦查,办理重婚罪则容易得多(这里的容易是相当于个人自诉)。公安机关可依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调取居住信息、走访相关证人,获取个人无法调取的官方证据。公安还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固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满足重婚罪的证明标准。
重婚罪的证据大致有三类。第一类:证明合法婚姻关系的证据,如本人的结婚证、婚姻登记档案;第二类:证明对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邻居/居委会证言、以夫妻名义共同租房的合同、相关视听资料;第三类:辅助补强证据,如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双方以夫妻相称的聊天记录等。
除第一类证据受害人好提供,第二类、第三类证据受害人个人都很难完成的。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组织的力量是无穷的,关键工作还得依靠组织,依靠公检法的强大力量。
但罗女士的维权活动进入刑事侦查后,并没有立即见效。从2018刑事侦查,又经过8年司法拉锯,2026年7月,法院最终认定罗女士的丈夫罗某与同乡闫某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构成重婚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相继收监服刑。
对该重婚罪,检察机关认为,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某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闫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离婚后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在案书证、电子证据等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前,罗某和闫某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22日以后至2024年,罗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闫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某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罗某共同生活。
显然,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认为罗、闫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是案件的灵魂所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界定?这是一个大学问。
实践中,符合以下任一情形,通常可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举行结婚仪式: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公开举行结婚仪式。
2、对外以夫妻自居:虽未举行仪式,但双方日常以夫妻相称,互称老公老婆,对外以夫妻身份活动。
3、特定场景以配偶身份行事: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子女时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以父母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周岁等。
4、周围群众公认:居住地周边群众、双方亲友普遍认为二人属于夫妻关系。
同时,还要结合重婚罪的排除性认定边界。以下情形通常不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短期临时通奸、姘居,双方明确约定随时可自由解除关系。
2、隐秘同居,从未对外以夫妻身份宣称,周边群众不知晓二人“夫妻”身份。
3、仅存在普通婚外情、偶发同居,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最常见的约炮情形不会成为重婚罪的不利证据。
195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重婚罪作过一个批复,大家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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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复虽说很久很久了,但并没有明确废止,其对指导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是有历史参考价值的。除这个批复外,我还得列最高法院1994年的一个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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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可见,民事上“事实婚”和刑事上的“事实婚”是不同的,刑事上的“事实婚”那就成重婚罪了。
罗女士发扬愚公移山精神,17年不放弃的持续追责,让长期游离在法律边缘的事实重婚行为最终得到惩处,这正是广大网民关注的“网民/公民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动实践。肯定会有网友问罗女士值不值的问题,“值不值”不能拿你的想法揣度别人。
罗女士通过合法途径将破坏婚姻的重婚者绳之以法,彻底摆脱了“被背叛却无处说理”的精神内耗,守住了自身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人格尊严,完成了正义层面的自我救赎。同时为后续民事维权扫清基础,大幅降低后续民事维权的举证难度。
对罗女士本人而言,这是一场代价沉重但得偿所愿的选择,她用17年的坚持换来了法律层面的公正结果,完成了自己对正义的执念;对社会而言,这起案例的示范价值远超个案本身,为推动重婚类案件的司法认定、培育全民婚姻法治观念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正向作用。
罗女士的维权主张大功告成,但罗女士目前只是基本满意,她还有不满意的地方,一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都是重婚罪,怎么判刑不一样?
据新闻,“判决虽已生效,但罗女士仍对量刑尺度存疑。罗女士称,她目前已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申诉,尚在等待处理结果。她质疑,为何二人同犯重婚罪,却获刑不同。”其实,获刑不同,均在法律处罚范围,且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纠结这个差别并无实际意义。
实际上,罗女士此时有更有价值的事去做,比如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少分财产,同时追回丈夫当年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等等,我认为这些更具有现实意义。
不管罗女士未来如何,罗女士这份跨越17年的持之以恒、百折不挠的精神,确实令人由衷叹服,也让这起普通的重婚维权案件有了远超个案的精神力量。
罗女士没有选择用私力报复的方式解决纠纷,始终坚持通过合法的报案、自诉、信访渠道主张权利,用17年漫长的坚持推动法律给出了公平正义的结果。
罗女士的经历给所有遭遇同类困境的受害者做出了示范,打破了“重婚维权根本告不赢”的消极认知,证明了只要坚持合法取证、持续主张权利,重婚者最终一定会付出法律代价。
最后提醒广大夫妻,不仅是提醒女方也是提醒男方,面对出轨,幻想“下不为例”,最终都是头破血流,没有例外,一个例外都没有。尽早离婚,脱离苦海,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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