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9个热搜,近半数冲进前十,话题阅读量保守估计27亿——“婚外胚胎案”的舆论热度,堪称近年来社会话题之最。
然而,当公众被裹挟进一场又一场的情绪宣泄,一个最朴素的常识反而被淹没了:法律的事,为什么不能在法庭上解决?难道网络审判可以替代法院判决?
![]()
先说已经定性且不必讨论的事:出轨可耻。无论男方女方,谁先出轨,谁就是对家庭的背叛。在该事件中,朱女士的丈夫是应该遭到谴责的一方,这毋庸置疑。
这个世界并不是简单的非黑即白。所以,下面讨论的可能会让一些人不理解,如果介意,可以停止阅读。
![]()
Part 1
逻辑矛盾的“受害者”:朱女士到底想要什么?
梳理朱女士的公开表态,其诉求的变化令人困惑。
一开始,她笃定男方不会销毁胚胎,并扬言“销毁了就离婚”。
当男方真的在多方见证下申请销毁后,她的态度急转直下:先是声称“不知情”,接着质疑销毁的证明力,随后强调胚胎是“重要证据,官司结束前不能销毁”。最新说法又变成“婚可以离,但胚胎必须先销毁”。
![]()
“胚胎必须先销毁”与“胚胎是重要证据不能销毁”,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或许,她也不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从法律程序看,她对胚胎处置权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胚胎处置权的底层逻辑基于“生物学来源”而非“婚姻身份”。
该胚胎由男方提供精子、第三者提供卵子,与第三者存在DNA关联,原配妻子虽为合法配偶,但未参与配子提供,在现行认定逻辑下,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自动获得对胚胎的处置权。
这一法律现实,与朱女士“合法妻子理应有权处置”的公众叙事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落差。
![]()
Part 2
法律自有其路径,何须舆论“代劳”?
感情实质性破裂,双方离婚即可;若一方有过错,可主张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些本是婚姻家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常识。
朱女士声称“暂不离婚”是因为“一旦签字,婚内造假、婚外胚胎这些荒唐事就会被合理化”。
但从法律上看,离婚与追究过错并非“二选一”。过错方的婚内违法行为,不会因离婚而自动“一笔勾销”。
她完全可以边推进离婚程序,边通过人格权纠纷等诉讼追究相关责任。
![]()
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实质性破裂。特别是在女方前往检察机关要求追究男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之后,双方已经势同水火。
请问,为什么不离婚?我国法律并不会站在出轨者这一边。
《民法典》第1091 条明确,重婚、与他人同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第 1087 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也就是说,朱女士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很可能会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
朱女士还表示,坚持曝光此事是担忧辅助生殖流程存在漏洞,希望推动政策完善。这一初衷有其正当性。
推动制度完善的正确方式,是通过个案诉讼形成典型案例、推动司法实践,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舆论层面。
法律的事,终究要在法庭上解决——证据在法庭上质证,是非由法官裁断。
在该案件已经引发全国关注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偏袒男方吗?任何一点偏向男方的举动,都会引发网友的口诛笔伐。
当然,这是男方出轨必须付出的代价。
![]()
Part 3
舆论施压的代价:当“正义”变成双刃剑
这场舆论风暴中,男方女方均声称遭遇了严重的网络暴力:手机24小时被陌生电话轰炸,微信疑被黑客攻击。
无论婚内过错如何,其实利用舆论实施“私刑”都背离了法治精神。
更值得警惕的是舆论反噬的风险。林生斌案就是前车之鉴——靠深情人设收割全网同情,一旦人设崩塌,反噬来得排山倒海。
任何试图利用舆论施压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一旦被证实与事实不符,必将面临同样的反噬。
法律讲证据,舆论讲情绪,用情绪替代证据,最终伤害的是司法公信力,也会伤害到当事人自身。
把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这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是对当事人自己的保护。毕竟,舆论的潮水来得快,退得也快;而法律的裁决,才是真正落地的结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