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合同诈骗刑事控告,单独看一个被害人的材料,很容易被理解成普通经济纠纷:签了合同、付了钱,对方也解释过为什么没有履行,甚至还承诺以后退款。
但如果进一步调查发现:还有多人在不同时间,被同一个人、同一家公司,用几乎相同的项目、相同的话术、相同的收款方式骗走钱款,最后又以相同理由拖延履行、拒绝退款,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明显变化。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多人被骗,不等于当然构成合同诈骗,也不意味着公安机关一定立案。 合同诈骗仍然必须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被害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以及合同交易关系进行审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制的核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但从刑事控告实务看,“同一模式下存在多名被害人”,往往是证明案件不是一次普通经营失败,而可能属于持续性、模式化欺骗的重要突破口。
一、为什么只有一个被害人时,合同诈骗有时很难判断?
例如:
甲投资某项目,向乙公司支付200万元。
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推进项目。甲要求退款,乙一直解释:
“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项目还在推进。”
“资金暂时周转不开。”
“再给我三个月,一定退。”
如果只有这些材料,公安机关通常必须面对一个问题:
这到底是经营失败、合同违约,还是乙从一开始就在骗钱?
合同诈骗与普通合同纠纷最大的难点,往往并不在于有没有合同,也不在于有没有损失,而在于能否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前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高检相关研究文章也特别强调,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不能因为合同没有履行、钱没有退,就简单反推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当事人拿着合同、转账记录和催款聊天记录去报案,最后仍然被认为属于经济纠纷。
二、如果出现多个被害人,证明逻辑就可能完全不同
假设继续调查发现:
乙公司向甲说:“我们正在拿深圳某项目,你投200万元即可成为合作方。”
但与此同时,乙又向丙、丁、戊分别讲了几乎完全相同的故事。
几个人互不认识,却出现了高度一致的情况:
都是同一个项目;
都是类似的宣传材料;
都是差不多的承诺收益;
都是要求先支付投资款或者保证金;
收款以后都没有实际履行;
被追问时使用相同理由拖延;
最后又统一以“项目延期”“资金被冻结”“合作方违约”等理由拒绝退款。
这时候需要审查的,就不能只是:
“乙有没有欠甲200万元?”
而应进一步追问:
乙所谓的项目到底是不是真的?
他有没有能力同时履行这么多合同?
不同被害人支付的钱最终去了哪里?
他向不同被害人作出的核心陈述是真是假?
所谓投资项目,是实际经营项目,还是持续吸收资金的工具?
这正是多名被害人的证据价值。
它能够帮助侦查机关从一个孤立的“合同没有履行”,看到行为人的整体经营模式和持续行为轨迹。
三、多人被骗最重要的作用,是帮助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案件最难证明的,通常不是钱有没有转,而是行为人脑子里的“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目的当然不能直接看见,只能通过外在行为反推。
因此,司法判断通常需要综合观察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前、取得财物过程中以及取得财物之后的一系列表现。最高检关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界限的研究也强调,应结合欺诈程度、核心事实以及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整体判断。
而多名被害人之间相互独立,却出现高度相似的经历,本身就可能形成非常重要的印证关系。
例如:
对甲说公司获得了某项目独家经营权;
对乙也这样说;
但调查发现所谓独家经营权根本不存在。
对甲说200万元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对乙也说投资款专款专用;
结果银行流水显示,大量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偿还历史债务或者被迅速转走。
对甲承诺已经签订下游合同;
对乙展示同样的合同;
最终核实所谓交易对手根本没有合作。
一个被害人的陈述可能被解释为“双方理解不一致”。
但如果五个、十个互不认识的被害人,都陈述了高度一致的虚假事实,证明力量通常会明显不同。
四、多名被害人还能帮助识别所谓“经营失败”是不是真的
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最常见的抗辩之一就是:
“我不是诈骗,我只是生意失败。”
这个解释有时候确实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也明确强调,正常市场交易中的违约、经营风险与刑事诈骗必须严格区分,不能把普通经济纠纷简单刑事化。
所以真正应该审查的,不是经营最后有没有成功,而是:
行为人在收钱的时候,项目是否真实?
核心交易条件是否真实?
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收到钱以后是否用于约定用途?
发现无法履行以后,是积极补救,还是继续用相同方式向其他人收钱?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最后一个问题。
如果一个项目第一次出现困难,可能只是经营风险。
但在已经明确无法履行、前一批投资人的钱无法返还以后,行为人仍然继续向新的投资人隐瞒真实状况,并重复使用相同项目、相同承诺继续收取资金,其刑事风险就需要被重新审视。
五、发现其他被害人后,不要只提交一堆聊天截图
这是很多刑事控告材料容易出现的问题。
当事人找到六七个被害人以后非常激动,把几千页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和转账记录全部交给公安机关,然后说:
“你们看,这么多人都被骗了。”
但这仍然不够。
真正有价值的不是人数,而是不同被害人之间能够提炼出什么共同的欺骗模式。
我在整理这类合同诈骗控告材料时,更关注的是建立一张横向对比表,例如:
被害人什么时候接触行为人;
对方介绍的项目是什么;
作出了哪些核心承诺;
哪些陈述后来被证明是假的;
支付了多少钱;
进入哪个账户;
付款后有没有真实履行;
资金最终去了哪里;
无法履行以后,对方如何解释;
同样的话术是否又用于新的被害人。
这样整理以后,原来看起来完全分散的几个纠纷,可能会出现一条非常清晰的行为模式。
这比单纯提交“七个人被骗,共计800万元”,更容易帮助办案机关理解案件。
六、尤其要收集这几类“共同证据”
如果已经发现多人遭遇类似情况,建议重点固定以下证据:
第一,核心话术的重复性。
把不同被害人聊天记录中关于项目、履约能力、资金用途、收益来源等关键陈述进行对照。
第二,虚假事项的一致性。
例如虚构同一个项目、同一合作方、同一资质、同一订单。
第三,资金流向。
多人钱款是否进入相同账户,进入后是否迅速转走,是否存在拆东墙补西墙或者明显偏离合同用途的情况。
第四,时间关系。
尤其要看行为人在已经无法履行旧合同以后,是否仍然继续向新的被害人收款。
第五,履约行为。
不能只证明“没有履行”,还要审查有没有真实投入、投入比例多少、所谓部分履行是真实经营还是为了继续取得更多钱款。
七、多名被害人存在时,控告材料要从“我的损失”升级成“他的行为模式”
很多刑事控告材料最大的问题,就是完全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写:
我什么时候认识他;
我怎么相信他;
我给了多少钱;
我现在损失多少钱。
这些当然重要,但对于合同诈骗案件还不够。
刑事控告真正需要解决的是:
行为人做了什么,为什么这些行为符合犯罪构成。
所以当出现多名被害人以后,材料结构最好发生变化:
先梳理行为人的整体模式;
再列明每个被害人的事实;
然后提取共同虚假事实;
分析资金去向和履约能力;
最后把这些事实分别对应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财物”等关键问题。
这也是复杂合同诈骗刑事控告和普通报案材料之间比较明显的区别。
多人被骗,是重要线索,但绝不是“凑人数”
最后还要提醒一点:
不能为了推动刑事立案,就把所有与对方存在纠纷的人都包装成“受害人”。
有些人可能只是正常货款纠纷,有些项目可能确实真实履行过,有些合同之间的交易背景也完全不同。
如果强行把不同性质的纠纷拼到一起,反而可能削弱整个控告材料的可信度。
真正有价值的多名被害人证据,是彼此独立,却能够在核心虚假事实、交易模式、资金流向和行为轨迹上相互印证。
如果一个合同诈骗案件已经报过案,公安仍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而后来又发现多名当事人遭遇了几乎完全相同的模式,这通常值得重新系统审查。
此时可以把各被害人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项目宣传材料、对方身份及公司资料、退款承诺以及已经取得的报案回执或者不予立案材料放在一起重新分析,而不是简单增加一份“其他被害人名单”。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深圳合同诈骗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及经济犯罪案件。对于多人被同一种模式骗取投资款、项目款、合作款的案件,律师介入的价值之一,就是把原本分散的个人纠纷,按照时间线、资金流向和犯罪构成重新组织成能够被办案机关审查的证据体系。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