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压实平台及商户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近期,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件通告如下:
案件一:花垣镇某泡爪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一)案情介绍
近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有群众投诉反映在花垣镇某泡爪店微信下单的货品为三无食品且密封包装漏气。经立案调查,该店散装食品标签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经检验发现该店自制并销售的泡爪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65.47元;共计罚没人民币8065.47元,上缴国库。
案件二:长乐乡某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一)案情介绍
近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长乐乡某专业合作社在抖音平台销售的食品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情况,经立案调查,该合作社在抖音平台销售的某香肠包装标签内容存在瑕疵及使用已注销的条码。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三:花垣镇兴农园社区某种养专业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一)案情介绍
近日,花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花垣镇兴农园社区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合作社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经立案调查,该种养专业合作社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共计罚没8200元,上缴国库。
来源:新花垣
一审:敏敏 二审:冰冰 三审:杨锦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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