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6年7月)》发布,其中一家医药公司(药店)因未经许可出售管制药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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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中并未详细讲述该企业被处罚的前因后果。
滕州新鲜事编辑经多方确认,
该医药公司于2023年7月7日、2024年2月15日、2024年2月16日分三批购买该药品。于2024年7月1日至22日、2024年7月2日、7月10日、7月15日、7月16日、7月22日,共计销售8盒,销售额73元,获利29.8元。
剩余14盒被滕州市公安局查处,并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14盒白色药品中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国家药监局网站于2024年5月7日发布了“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一、将右美沙芬片、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随即,滕州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无资质企业不得销售该药品,涉事药店负责人回复“收到”,而后, 主管部门两次下发通知, 涉事药店负责人均回复“收到”。
至此,已经没啥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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