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潘某某(男,44岁)系某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工作人员。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伪造事故现场、编造虚假理赔材料等手段,多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涉案金额共计18万余元。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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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潘某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潘某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提供虚假凭证和协助伪造理赔材料,并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潘某某已全额退赃,有效弥补了保险公司损失。
第四,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潘某某犯保险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决定减轻处罚,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保险诈骗罪中从犯地位认定与多重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未发起犯意、未主导诈骗流程、未掌控赃款分配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全额退赃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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