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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管支队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大型车及老年代步车、残疾车 “三车” 全链条整治,从严查处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全力压降交通事故风险,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现对近期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骑乘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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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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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2日11时56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潘圆公路进凤凰公路西约200米,对当事人钱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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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2日08时18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堡港路向阳路东约10米,对当事人张某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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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3日07时55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崇明大道进崇州路东约300米,对当事人巍某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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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3日06时29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兴甘路进长舸路北约34米,对当事人苏某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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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1日10时19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团城公路堡江公路西约200米,对当事人龚某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02
大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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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2日14时05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沪陕高速西侧下高速陈海公路收费站(近52公里),对当事人曹某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元,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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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2日09时55分,崇明交管支队民警在沪陕高速西侧下高速陈海公路收费站(近52公里),对当事人张某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元,记1分;对其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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