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宗教刑事案件
算命改运、高僧祈福骗钱,到底算不算诈骗?
有人因为算命、改运、消灾、祈福、法事等服务花了很多钱,最后发现所谓的“效果”没有实现,于是产生一个非常直接的疑问:对方是不是骗了我?能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真正进入刑事案件以后,往往没有那么简单。邹凌瀚律师在办理全国各地涉宗教、涉迷信、涉国学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接触过不少类似问题。
真正需要审查的,不是“这个说法有没有科学依据”
而是行为人到底说了什么,被害人为什么付款,以及这些行为之间有没有形成诈骗罪要求的因果关系。
一、 两种常见的“迷信诈骗”,法律判断并不完全一样
这类案件比较常见的,一种是恐吓型,比如故意告诉客户“有血光之灾”“家人要出事”“近期会破财”,再以“做法”“消灾”“化解”为名要求不断付款。
另一种是功效型,比如宣称符咒能够转运、法器能够招财、法事能够挽回感情,或者通过所谓的“改运”帮助客户解决现实问题。客户付款以后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最后认为自己被骗。
这两类案件都有可能涉及诈骗罪,但不能仅凭:
“事情没有实现”
“这些说法无法科学证明”
就直接定罪。
二、 认定诈骗,关键不是“灵不灵”,而是为什么交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对诈骗行为的判断,核心仍然要围绕欺骗行为、错误认识、财产处分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展开。
这类案件首先要问:
客户当初到底为什么付款?
比如客户花钱做法事,是因为坚信对方所说的“灾祸”一定会发生,所以不得不花钱化解;还是本身就相信一些传统民俗,只是希望“求个心安”,愿意花钱尝试?
这两种情况,在刑事评价上并不相同。
如果客户只是把这类服务当成一种民俗体验、心理慰藉或者祈福方式,即使最后愿望没有实现,也不能当然倒推出当初付款时就已经陷入了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认识。
三、 “事后没效果”,不能直接推导出“当初被骗”
这是这类案件中非常容易出现的一个误区。
客户第一次付款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又主动购买了几次服务,直到几个月以后发现自己的感情、事业或者身体状况没有按照预期改变,这时候才报警说“我被骗了”。
办案机关需要查明的,不是客户现在是不是后悔
而是客户当初付款的时候,是否因为对方实施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处分了财产。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客户说自己“花钱买心安”,就一定排除诈骗。关键还是要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付款过程、具体话术、收费方式以及前后行为综合判断。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涉宗教、涉迷信刑事案件时,会特别关注付款前后的完整过程,而不是只截取一句“你有灾”“做法能解决”就直接得出结论。
四、 恐吓型案件,要区分“敬畏”与“被欺骗后的恐惧”
恐吓型案件同样不能简单判断。
比如宗教教义或者传统民俗中,本身就可能存在“因果”“祸福”“行善避祸”等表达。一个人因为相信因果而产生敬畏心理,和行为人故意编造一个不存在的灾祸,让客户陷入恐惧后交钱,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真正需要查明的是:
这个恐惧到底从哪里来?
是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制造出来的,还是客户本身就存在焦虑、担忧,在原有信念基础上主动寻求祈福或者化解?
如果聊天记录能够显示行为人不断编造具体灾祸、夸大后果,并以“不交钱就会发生严重后果”等方式推动付款,刑事风险当然会明显增加。
反过来,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民俗表达,缺乏具体虚假事实,又不能证明客户是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案件的诈骗罪认定就可能存在争议。
五、 真正的辩护空间,往往就在“因果关系”里
邹凌瀚律师长期为全国各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不同宗教领域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也办理涉迷信、涉国学案件。办理这类案件时,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把所谓“被骗”拆开来看。
需要逐项回答:
到底虚构了什么?
被害人相信了什么?
为什么因此付款?
付款金额与具体欺骗行为是什么关系?
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些问题不是靠一句“他算命了,所以就是迷信诈骗”,或者一句“客户自己愿意相信,所以肯定不是诈骗”就能回答的。
被害人是否相信某种民俗,不等于是否被骗;
服务是否达到预期,也不等于是否构成诈骗。
六、 但这绝不意味着“算命改运”就不会判刑
这一点同样必须讲清楚。
如果有人冒充所谓“大师”或者宗教教职人员,明知不存在所谓灾祸,却故意编造具体事实;明知自己无法提供所谓服务效果,却以虚假承诺骗取财物;或者通过持续恐吓、虚构事实诱使客户不断付款,而且证据能够证明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存在明确联系,达到诈骗罪的数额和其他构成标准,当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迷信诈骗案件存在认定难点”
绝不等于“利用迷信骗钱不会构成诈骗”。
对于真正实施欺骗行为的人,刑法当然不会因为披上了“宗教”“国学”或者“民俗”的外衣就放弃评价。
七、 最后还是要看证据,而不是看标签
这类案件最容易受到两个极端影响:
一种观点:“玄学都是假的,所以只要收费就是诈骗。”
另一种观点:“信众自愿相信,所以怎么收费都不能算诈骗。”
这两种判断其实都过于简单。
刑事案件最终还是要回到证据:
有没有虚构事实?
是否造成错误认识?
是否基于这种认识处分财产?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邹凌瀚律师长期专注于宗教领域法律事务,在全国各地办理涉宗教、涉迷信、涉国学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会从完整证据链入手分析案件,而不是仅凭案件所涉及的“算命”“法事”“祈福”等标签作出判断。
对于这类案件,真正需要坚持的不是替某一种行为背书,也不是先入为主地否定某一种民俗,而是把该属于民事纠纷的还给民事法律,把真正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追究,把证据无法证明的部分留在法律应有的边界之内。
核心观点
算命、改运、祈福、法事本身“有没有效果”,不是判断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真正需要审查的是:有没有欺骗行为、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错误认识、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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