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店按个摩,没做成也算PC?”湖北武汉,21岁男子进涉黄按摩店,技师刚趴背蹭了十来分钟,民警突查进门,事后警方以其自认奔着“手推”来、未付钱未实施为由,认定其PC未遂,处罚款200元,男子签字认罚后又起诉警方证据不足、遭诱供,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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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晚上九点多,武汉光谷片区一家临街按摩店亮着暖黄灯牌,门口写的是推拿足疗、舒缓疲劳。
21岁的甘某刚和同事吃完宵夜,和朋友分开后独自沿着马路走,腰肩酸得厉害,抬头看见这家店,想着反正是按摩,进去松松骨。
他后来在笔录里说,自己事先在手机上刷到过这家的团购页,隐约知道不是纯正规店,但没细看评价就推门进去了。
前台是个四十来岁的中年女人,问他普通推拿还是养生项目,甘某说要个养生,前台没报具体价,只说技师进去跟你聊,甘某交了门票式的几十块进场费,被领进二楼一间带磨砂玻璃门的包房,洗了澡趴上按摩床。
没几分钟,女技师林某端着精油进来,关上门,跨上床沿,先是趴在他后背上蹭了十来分钟,手在他肩颈随便揉了两下,然后凑近他耳朵问“要不要加点项目,手推全套398,氛围到了就做”。
甘某后来对民警讲的是:当时没明确说不做,也没说做,但心里是奔着这个去的,进店前就晓得有手推,价格三百多,技师调情到一半就会上手。
林某那边另有说法,被民警拦住后她一口咬定我就是正规按摩,不知道什么手推,没人跟我交代过加项目,可同一晚被查的其他几间房客人不全这么幸运。
有两人已经付了398微信转账,有人口述谈好手推+尽头收费400块,店员也承认前台统一培训过进房先报手推价。
警方前期摸排这店半个月,掌握到团购平台暗语、收银台账里特色分项、技师排班表对应手推客,当晚联合清查,一楼收银台电脑还没关,页面正停在美团商户后台398手推套餐的编辑界面。
民警撞开甘某房门时,林某正从他背上起身往门口探,听见楼道脚步声想绕后门,被蹲守民警截住。甘某光着上身懵在床上,裤子还没脱,包房里没有避孕套、没有纸巾、没有额外付钱记录。
带到所里后,办案民警分开做笔录,甘某前两份笔录比较含糊,说就是按摩;到第三份,民警反复问你上网查没查过这店有手推?技师趴你背上蹭的时候你为什么不叫停?你朋友分开时你说想做养生是不是就是暗指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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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情绪一松,顺嘴把网上看到的、朋友吹的、技师旁敲侧击的搅成一团,写出一段:我知道店里有手推,价格三百多,我来就是想做这个,技师正准备做就被查了。
他在笔录末页填上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公安机关询问时无引诱欺骗,在处罚告知笔录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栏签了不提出。
警方内部审核时,认为物证偏弱,无转账、无避孕套、技师否认、未实际接触性部位,但嫌疑人自认+店方证人+同期客人证言+平台暗语页,形成闭合。
按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批复,卖YPC不要求发生关系,只要主观合意、谈价或付钱、已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中断,即可按PC处理且从轻。
甘某符合“谈妥价(知悉398)、已着手(技师进场趴背蹭摸预备)、意志以外(突查)”三要件,属未遂。
再套《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治安册第126项,初次、未实施性行为、手推类,落“情节较轻”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7月初,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甘某PC,罚款200元,不拘留。甘某当场没异议,微信扫码交了钱,拿决定书回家。
转折在交完罚款第20天,甘某跟家里坦白后,亲戚骂他没做的事别认,他跑去律所咨询,律师一看笔录摇头:自认写得太顺,翻案难。
但甘某还是起诉了,告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诱供)。庭上他改口:当时刚出社会不懂法,民警说“说了就没事、不罚你”,他才跟着民警节奏讲;所谓“知道手推”是把网上八卦当自己意图说;林某根本没和他谈价,398是店员跟别人谈的,不是跟他谈;他连林某的脸都没看清,付的只是普通门票,凭什么定PC。
法院开庭重点查两条线。
第一条线查“诱供”:甘某说民警口头诱导,但拿不出录音、同仓人证、体检伤痕,反倒是自己在两份文书上亲笔签“无引诱欺骗”“不申辩”,按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亲笔自认效力高于庭后单方翻供,诱供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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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线查“事实合意”:法院把甘某自认笔录、店员证言(林某客人一律做手推)、同期客人证言(团购页写的手推398)、平台截图、突查时林某从包房起身欲逃的动作串起来,认为足以证明甘某进店前明知该店有手推、进店后未拒绝技师铺垫、已处于“着手”阶段,中断原因纯属民警突查这一意志以外因素。
至于林某个人否认,不影响整体证据链对“店方提供+客人接受”的认定;至于没付398,5号批复明文“谈好价格”即可,不必实际给付。
综上,法院认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优势证明,不是重演客观真相;甘某签字自认后反悔,无新证据推翻,警方裁量在法定幅度内,不属明显不当,故判决维持200元罚款。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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