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南通市公安局领导:
您好!我不是南通户口,现就2026年8月16日10时许在海安高新区某辖区路段遭遇的“社会人员拦截外地车辆”一事,向贵局实名反映,恳请依法调查并书面答复。
当日,我驾驶外地号牌车辆正常行驶于该辖区道路,未违反任何交通信号或标志。突然,两名未着制服、未佩证件的男子在一十字路口红灯处前后夹击,拦截我方车辆。我质疑其执法权限,始终未出示任何书面授权或公安交管部门委托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六十九条,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公民手机属个人合法财产,非经法定程序(如刑事侦查中的扣押手续)不得强行收缴。两名公安民警或辅警,未持有任何法律文书,非法抢夺当事人手机并进行搜查。
更令人不安的是,这种言行不仅暴露了其目无法纪的态度,更让人怀疑是否存在基层治理中的“人情执法”甚至保护伞问题。如果社会闲散人员可以随意在公共道路上拦截外地车辆、索取私人手机,而辖区管理方知情不报或默许纵容,这已不是简单的“管理粗暴”,而是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虽然是否够罪需司法机关认定,但“片区我们熟”这类表述,恰恰是群众对“涉黑涉恶”最直观的担忧。
我还要追问:该辖区是否设有“外地车辆禁止驶入”的合法告示?如果没有,社会人员凭什么拦车?如果有,是谁批准、何时备案、是否公示?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一个高新区下辖片区,无权擅自设立“外地车禁入”的地方土政策。
作为普通公民,我依法行使举报权和监督权。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既已当场提出异议,又事后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反映,全程理性合法,何错之有?我从未否定基层管理的必要性,但任何管理必须于法有据、于理有度。
我恳请南通市公安局:
1. 调取当日事发路段监控,查明拦截者身份及其与辖区管理方的隶属关系;
2. 核实该辖区有无私自制定的“车辆管控规定”,如有,审查其合法性;
3. 对拦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拦截交通工具、非法搜查依法定性;
4. 如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或包庇,请依纪依规处理,并向本人出具书面调查结论。
法律是公民最坚实的盾牌,也是公权力运行的唯一轨道。我相信南通市公安局定能查明真相,给老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答复。
民众期盼着真相,要的是真正的处理结果
#南通公安局#江苏省公安厅#南通市公安局督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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