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属到所来咨询,进门就红着眼圈,说丈夫老张因为借钱还债被抓了,罪名是诈骗。
案情其实不复杂:老张做建材生意,前些年垫资接了几个工程,工程款一直拖着落不了地。公司要周转、工人要发工资,他就陆续找身边朋友借钱,后来账上实在转不开,就开始借新债还旧债。几年下来零零散散欠了三四十个人,总金额两千多万。去年几笔钱到期没填上,几个债主一碰头,觉得他从一开始就是骗,直接报了警。
公安立了案,检察院也批捕了。起诉意见书上写得很重:虚构资金用途、隐瞒资不抵债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家属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他钱都用在生意上了,也一直在想办法还,怎么就成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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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掰明白一个常识:借新还旧本身不是罪
做过生意的人都懂,现金流顶不住的时候,借一笔新钱先把到期的旧账填上,争取时间等回款,太常见了。工程、贸易、餐饮,几乎哪个行业都有这种操作。
它的本质就是延缓债务到期,用时间换空间。前提是借款人心里有底:未来有真实的回款、有经营收入,能把窟窿慢慢填上。只要这个前提是真的,借新还旧就只是正常的商业资金安排,和刑事犯罪根本挨不上边。
但问题也偏偏出在这。只要最后钱没还上,债主很容易就倒推:你当初借钱根本没拿去做项目,就是填窟窿的,所以你从一开始就在骗我。
这个推论听起来顺,实际上跳过了诈骗罪最核心的一道坎:借钱的时候,借款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靠结果倒推
很多人以为,诈骗罪看的是钱有没有还上。其实根本不是。
诈骗罪罚的是 “骗”,不是 “穷”。要看的是借钱那一刻,行为人是不是就没打算还钱,是不是靠虚构事实把钱骗到手的。
实务里判断借贷型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从来不是只看最后结果,而是综合好几件事一起看:
首先看借款时的还款基础。名下有没有资产、有没有正在做的真实项目、有没有可预期的工程款或者应收账款。如果借钱的时候确实有生意、有回款预期,只是后来判断错了、行情变了,钱没回来,那就是经营失败,不能倒过来说他当初就没能力还。
再看资金实际去向。借来的钱是用于赌博、挥霍、偷偷转移,还是用在生产经营、偿还经营类债务。这里要多说一句:同样是还债,性质不一样。拿去付货款、发工资、还经营上的到期欠款,属于维持公司运转的正常调度;要是拿去还赌债、填个人奢侈消费的窟窿,那风险就完全不同了。
还有就是还款行为。有没有按期付过利息、有没有主动找债权人协商延期、有没有变卖资产凑钱还过、出事了是正常面对还是直接跑路失联。这些行为,比一句 “我想还” 有说服力得多。
最后也会看案发后的态度,但这一项只能当参考。不能说人配合调查就一定不是诈骗,也不能说躲了几天催债就铁定是诈骗。关键要看他是单纯怕债主上门,还是转移完财产、销毁完证据再潜逃,性质完全是两回事。
把这些串起来看,才能分得清:一个人是真的经营失败还不上,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想还。
用途隐瞒,不等于就是刑法上的欺骗
公诉意见里最常见的一条,就是 “虚构借款用途”。
说实话,借新还旧的人,很少会直截了当跟债主说 “我借你的钱是去还别人的”,大多会包装成进货、垫工程、资金周转。这确实不诚实,但是不是就等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要看,这个用途是不是对方决定借钱的核心原因。
如果债主本来就是看中借款人的人品、实力、过往信用,觉得他这个人能还钱才借的,不是冲着某个具体项目去的,那用途上的包装,更多是民事层面的不诚信,很难上升到刑法意义上的欺骗。
但反过来也有边界:如果出借人明确问了资金用途,甚至约定了只能用于某个工程项目、不能挪作他用,借款人故意隐瞒真相,把钱全部拿去填旧债,那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隐瞒真相。只不过,就算欺骗行为成立,最终能不能定罪,还是要回到非法占有目的上 —— 不能只要用途说的不对,就直接按诈骗算。
打过民事官司的借款,再定刑事要格外慎重
很多这类案件,其实都走过民事诉讼。债主起诉,法院判了还钱,借款人也应诉了、调解过,甚至还履行了一部分。
这个程序本身就很说明问题。真抱着诈骗心思的人,拿了钱第一反应往往是失联、转移、跑路,不会坐在法庭上跟你对账、接受判决、想办法履行。
当然我也得说句实在的:不是有了民事判决,就绝对碰不到刑事。如果之后查出了新的、扎实的证据,能证明借款当时行为人就全是虚假陈述、从根上没打算还,刑事程序依然可以依法启动。
但这种启动必须非常慎重。不能因为民事判决执行不到钱、债主不满意,就把原本的民事纠纷,换个罪名重新装进刑事的框架里。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过的借贷关系,刑事要推翻,就得有足够分量的新证据,不能靠结果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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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也有红线,不是绝对安全
张智勇律师讲了这么多出罪的道理,也必须把另一面说清楚:借新还旧不是免罪金牌。
如果一个人早就没了正经生意,既没有真实项目,也没有任何稳定的回款来源,全靠不断发展新的出借人拆东墙补西墙,窟窿越滚越大,到最后彻底崩盘。这种情况下,再主张只是正常资金周转就很难站住脚。司法机关完全可以结合全案证据,推定他从一开始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意愿,进而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区别的节点,还是在借钱那一刻:是真的相信自己能周转过来,只是暂时遇到了坎;还是压根就没打算还,纯粹靠新债维持骗局。
前者是民事违约,后者才是刑事诈骗。
最后给家属几句
如果家人因为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被控诈骗,先别乱,也别急着稀里糊涂认罪。
先把几件事理清楚:借钱的时候,他有没有真实的生意和收入来源?钱到底花去了哪里,有没有挥霍、转移?中间有没有还过利息、本金,有没有跟债权人协商过?债务爆发后,他是怎么处理的,是应诉沟通还是直接跑路?
这些事实,远比 “最后还没还上” 这一个结果重要得多。
当然也要承认,借新还旧本身就是高风险操作。它可以解一时之急,但撑不了一辈子,资金链一旦断裂,民事、刑事风险都会跟着来。
但风险归风险,犯罪归犯罪。从 “还不上钱” 到 “构成诈骗”,中间隔着一道 “非法占有目的” 的门槛。这道门槛,不能用事后的结果去量,得回到借钱那一刻的真实状态去判断。
守住这道门槛,才不会把每一个经营失败的商人,都简单贴上诈骗犯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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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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