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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1 日,新《民航法》正式施行,适航司配套制修的 8 部适航管理程序(AP)同步生效。
“适航思维”曾在 5 月 19 日发布文章探讨新《民航法》下"无人机"适航审定政策的潜在变化——彼时 8 份 AP 还在征求意见:
现结合已经发布生效的 AP 正式版本对上文进行更新,梳理总结"无人机"适航审定政策的最新以及核心变化。
01
现在"无人机"该按哪份 AP 审?
先说大 家最关注的:一个无人机型号/型别从设计、生产走到交付,现在分别对应哪几份 AP。
设计批准
型号合格证(TC) 及其证后设计更改——《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1R2)。其中"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仅用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遥控台(站)",可按该程序附录 H 简化。
设计机构许可(DOA)——《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18,新设)。
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和改装设计批准书(MDA)——《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AP-21-14R3)。
生产批准
生产机构许可证(POA,原生产许可证 PC)——《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AP-21-31R3)。
尚未取得 POA 期间的生产——《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监管程序》(AP-21-33R1,原《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监管程序》)。
发 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零部件的放行(AAC-038 表)——《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AP-21-52R1)。
适航批准
《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AP-21-51)正在修订中,尚未正式发布生效,在此之前,无人机的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暂按 AP-21-71 第四部分办理; 待新版 AP-21-51 生效,AP-21-71 也将随之废止。
登记
国籍登记和实名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AP-45-01R6)。这份 AP 一次性废止了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和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4),实现"三合一"。
上面这些对应关系,汇总成一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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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AP-21-AA-2022-71,简称 AP-21-71)的设计批准部分已被 AP-21-11R2、AP-21-14R3 和 AP-21-18 取代,生产批准部分已被 AP-21-31R3 取代——原《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的生产许可审定部分,同样已并入 AP-21-31R3。
也就是,"无人机"和“有人机”作为“民用航空器”,统一采用 CCAR-21、CCAR-45 下的一系列 AP 进行适航管理,不再另立规则。
02
遥控台(站)成了独立的审定对象
新版AP 把遥控台(站)列为与"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并列的第三类管理对象,而不仅是"无人机"的一个组成部分。
可以单独取 TC。 AP-21-11R2 附录 C 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为遥控台(站)单设 3.3.4 节,与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并列。
适用 STC/MDA。 AP-21-14R3 适用范围明确写的是"民用航空产品 或 遥控台(站)",大改申请 STC,小改申请 MDA。
可以单独取 POA。 AP-21-31R3 的生产机构许可证编号,产品代码中列有" R——遥控台(站) ",与 A(航空器)、E(发动机)、P(螺旋桨)、C(零部件)并列。
用 AAC-038 放行。 AP-21-52R1 明确 AAC-038 表适用于"发动机、螺旋桨、 遥控台(站) 及零部件"。
审查侧有对应岗位。 AP-21-11R2 附录 E 第 24 号岗位为"无人机数据链路和遥控台(站)审查代表";问题纪要专业代号中列有 CC(指挥通信链路)、RS(遥控台(站))。
DOA 归第二类。 AP-21-18 把遥控台(站)设计机构直接列入第二类 DOA,不按其配装无人机的重量分档。
注:适航合格审定环节,民用航空器(含无人机)适用 适航证或出口适航证; 发动机、螺旋桨、零部件和遥控台(站)才由放行人员签发 AAC-038。
03
那要求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呢?
这个问题依然没有统一的答案,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上,"要求"应与"风险"匹配。
降低的部分
① 限用类 TC 可以走“简化程序”
AP-21-11R2 附录 H 的简化点,与征求意见稿的口径基本一致:
审查组可以不分设专业/专题组,可根据项目特点进行合并;
申请人可以用"符合性计划表"代替审定计划——并且新设了"资料审查/局方参与"的二分,其中"资料审查"不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和试验目击;
轻小型航空器、限用类无人机无需进行 CCAR-21 部要求的功能可靠性试飞;
对于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开展局方审定飞行试验。
还有一处细节值得留意:附录 H 第 4 节的符合性计划表样例和第 5 节的关键符合性验证试验清单,源自轻型运动航空器,限用类无人机需要"参照该样例制定"。
② 1360 公斤及以下的无人机明确走"第二类 DOA",DAS要求有所降低
AP-21-18 把 DOA 分成两类,判定门槛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第一类 DOA:民用涡轮航空发动机、变距螺旋桨,以及最大起飞重量超过 1360 公斤的民用航空器的 TC/STC 设计机构.
第二类 DOA:上述以外的发动机和螺旋桨、遥控台(站),以及最大起飞重量为 1360 公斤或以下的民用航空器的 TC/STC 设计机构。第二类也可以基于自愿原则申请第一类。
两类要求的差异不小。对照AP-21-18附录 D:第一类须任命适航经理、独立监督负责人、安全经理(如适用),须建立独立监 督功能,其设计保证系统须涵盖设计保证要素和安全管理要素;第二类只须任命适航经理,附录 D"二"通篇未出现"安全管理要素""独立监督""安全经理"字样,也没有"同时考虑活动固有的危险源和相应的风险"这一要求。
按此判断,大多数限用类无人机项目及全部遥控台(站)的设计机构,都落在第二类 DOA,不强制设安全经理和独立监督负责人,不强制建立独立监督功能和完整的安全管理要素。
不过第二类并非完全不涉安全类要求——附录 D 二(八)5 仍要求其建立"用以符合故障、失效、缺陷等事件报告系统和资料保存要求的程序",即第一类六项安全管理要素中的报告系统一项,在第二类以程序形式保留了下来。
③ 限用类无人机的生产端,可以按风险裁剪审查准则。
AP-21-31R3 附录 D 第 1 节:对按轻小型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器,以及"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和遥控台(站)"的 POA 申请人或持有人,局方可采用基于风险的适航审定原则,选取其中必要且适用的审查准则开展生产质量系统审查。
④ 运输类无人机的大部段、单元体供应商,被明确排除在"强制单独取 POA"之外
AP-21-31R3 要求运输类航空器的机体结构大部段供应商、以及拟安装于运输类航空器上的航空发动机单元体供应商应单独申请 POA,但两处都括注了"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这一除外表述在该程序中出现在四处条款——第 3.1.1(7) 条、附则第 (3) 项、附录 D 适用范围、QSAC 1902 条,口径完全一致。这类供应商可以走"对于其他供应商,经局方同 意也可申请 POA"的自愿路径。
⑤ 1360 公斤及以下的无人机,免喷涂方案备案,也不要求喷涂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AP-45-01R6 用"除外"句式分三处落实:第 3.1.2 条(喷涂方案的工程图及彩图报局方备案,该类无人机除外)、第 3.1.3(2)(d) 条(喷涂方案备案证明不适用于该类无人机)、第 5.2 条第一段(取得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喷涂或以同等耐久性方法附着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该类无人机除外)。但第 5.2 条第三段仍有一条禁止性约束:该类无人机若进行外部标识,不得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
提高的部分
① DOA 从"体系认可"变成了行政许可,"DAS 试运行"的提法被取消
原 AP-21-71 的做法是:审查组以批准《设计保证手册》的形式认可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确定授权和限制,"同意设计保证系统试运行",并在型号审定过程中发挥作用。AP-21-18 全文已经没有"试运行"这一提法——这一点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取而代之的是"审定信函确认+正式颁发 DOA",并且:
除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DOA 自颁发或重新颁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3 个月提交更改申请;
超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再次申请视为初次申请;
计划性监督至少以24 个月为 1 个周期。
DOA 与 TC 的绑定也写实了:AP-21-11R2 规定,PSB 作出建议颁证结论后,局方审核审查报告并确认申请人已获得相应 DOA 后,才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 TC 的决定。
② 新增"安全管理要素",而且设计侧和生产侧用了两套不同的触发标尺——这是最容易搞混的一处
设计侧(AP-21-18)按重量和产品类型触发:申请取得及持有最大起飞重量 1360 公斤以上航空器,以及涡轮航空发动机、变距螺旋桨 TC 的设计机构,其设计保证系统应涵盖完整的安全管理要素(共 6 项:安全政策和目标、任命关键安全人员、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促进、故障失效缺陷事件报告系统)。
生产侧(AP-21-31R3)按审定类别触发:安全管理要素适用于生产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拟安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的 POA 申请人或持有人,共 4 项要素(安全政策、目标和资源;安全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促进),并须增设安全经理岗位。限用类无人机不在这个清单里。
结果就是,同一个项目可能设计侧不触发、生产侧触发,或者反过来。比如一款最大起飞重量 1200 公斤、用于载人飞行或进入融合空域飞行的正常类无人机:设计侧因为不超过 1360 公斤,走第二类 DOA,不强制完整的安全管理要素;生产侧因为是正常类,却要求 4 项要素齐备并设安全经理。同样是1200 公斤,若不载人、不进融合空域、也不在地面人员稠密 区域飞行,就属限用类,生产侧也不触发。因此,做取证规划时,设计和生产两侧必须分开评估。
③ 无生产机构许可证生产的期限,从"六个月+延长"改成了"设计批准后 1 年内取得 POA"
AP-21-33R1 规定:除非局方同意,在设计批准颁发后 1 年之内应当按 CCAR-21 第六章取得该民用航空产品、零部件及遥控台(站)的生产机构许可证;单期"计划安排"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该程序还新增了遥控台(站)的试验要求——制造人应当按 CCAR-21 第五章相应要求,对每台(套)遥控台(站)进行功能验收试验,以验证其能够完成预定功能。
④ 实名登记从"一次性登记"变成了"每年确认",制造人也多了合规义务
实名登记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注销登记之日止,所有者应每年对其实名登记信息进行一次确认;
制造人(包括个人自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制者)须填报产品型号信息,并提交符合国家标准 GB 4676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的书面承诺(AP-45-01R6 附表 14 单位版、附表 15 个人自制版);
中型和大型无人机应载有航空器防火识别牌,刻有唯一产品识别码,或者刻有制造人名称、制造序列号和型号。
⑤ 设计小改的批准路径也变了
无人机的型号设计小改,现在由设计机构按 DOA 规定的权限批准,并按与局方项目工程师约定的方式报局方备案;超出 DOA 权限范围的,由局方项目工程师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批准。也就是说,要在权限内自批小改,前提是先有 DOA;不打算申请 DOA 的,走 MDA——AP-21-14R3 明确"对于改装设计批准书项目,申请 人无须取得设计机构许可证"。
04
过渡期怎么衔接?
无人机项目主要盯两条线,节点都是2027 年 7 月 1 日。
一是 TC 这条线(DOA)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TC的:拟进行设计更改的,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取得相应 DO A;在取得 DOA 或 2027 年 7 月 1 日之前(以先到为准),可按此前局方同意的方式进行设计更改。但申请新型别航空器除外——2027 年 7 月 1 日后申请的新型别航空器,取证前须先取得 DOA。 不进行设计更改的,无需申请取得 DOA。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 TC 但尚未获得批准的:2027 年 7 月 1 日前,可以在未取得 DOA 的情况下获得设计批准,但应满足原有设计批准程序中关于设计保证系统的相关适用要求;DOA 的获得不得晚于 2027 年 7 月 1 日。2027 年 7 月 1 日后,取得设计批准时应已持有相应 DOA。
二是 PC→POA 这条线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取得 PC 的:可继续按 PC 进行生产和交付活动;已受理的 PC 许可生产项目单增项或更改申请仍可继续获得批准;应在 2027 年 7 月 1 日前申请并完成 PC 向 POA 的转换(接受必要的补充审查,无需向 PSB 报告);2027 年 7 月 1 日后,PC 不再有效。过渡期内继续按 PC 生产交付时,已获授权的委任制造检查代表或局方认可的其他人员,可申请作为生产机构的生产放行人员(CS)签发批准放行证书。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但尚未取得 PC 的:直接按 AP-21-31R3 管理,无过渡政策。
另外还有一条只针对登记:2026 年 7 月 1 日前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者应在2027 年 7 月 1 日前完成首次实名登记信息确认。国籍登记信息的定期提交周期,无人机为 3 年一次(其他航空器 5 年)。
05
几个值得提醒的点
安全管理要素的适用性——设计生产分开考虑
建议把在研、在审的每个型号,按"设计侧 1360 公斤"和"生产侧正常类/运输类/限用类"分别判定,确认安全管理要素是否适用、在哪一侧触发,不要只考虑一侧。
DOA 类别尽早定
1360 公斤及以下航空器、非涡轮发动机、非变距螺旋桨的项目,走第二类 DOA 明显更经济;但如果同期在研其他项目,要评估是否自愿申请第一类,以免二次转换。
遥控台(站)可单独取证
它的 TC、POA、AAC-038 都是独立通道,生产端代码为 R,设计端归第二类 DOA。如果遥控台(站)与整机由不同主体开发,可由两个主体分别推进取证工作——当然也可选择随机取证。
附录 H 不等于"免审"
能省的是专业组分设、审定计划、功能可靠性试飞和局方审定飞行试验;熟悉性会议、审定阶段、颁证流程等环节都还在。符合性计划表还是要按取证无人机特点自行策划、编制,建议申请人尽早就"资料审查/局方参与"与审查组达成共识。
持续关注 AP-21-51R2 修订动态
但在新版AP-21-51生效前,无人机的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出口适航证仍按 AP-21-71 第四部分及其附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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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适航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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