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量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断。同一文件多次上传、重复推送的,不得累计计算犯罪数量;无法完成鉴定的文件应予剔除。通过准确核减数量,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某大学生为赚取生活费,在网上贩卖淫秽视频。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其贩卖淫秽视频数量较多,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审查起诉。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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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重点对涉案淫秽视频数量进行逐项核减——剔除重复文件、无法打开的文件、无法完成鉴定的文件,最终将认定数量核减至刚达立案标准。同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涉案数量经核减后仅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第二,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四,当事人认罪认罚,违法所得极少,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申请书,主张当事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犯罪数量的准确认定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淫秽物品数量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判断。同一文件多次上传、重复推送的,不得累计计算犯罪数量;无法完成鉴定的文件应予剔除。通过准确核减数量,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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