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生色胆包天!广西南宁,女子8月3日在医院疼痛科就诊,诊室仅她与男医生两人,医生见她前凸后翘、身材丰满,对她大起色心,女子称医生没有告知,就对她捏胸拉扯,确诊肋骨痛后再次遭摸胸,女子8月8日报警,当地派出所12日立行政案件,院方17日回应:高度重视、专人处理!
(案例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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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14时许,南宁气温闷热,王娟因心前区连带右侧肋间刺痛,挂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桃源院区疼痛科号。
候诊时她没多想,疼痛科看肋骨、软组织痛很正常,进诊室才发现,当天坐诊的是男医生李某,屋里就他们两人,门虽没锁但外面候诊嘈杂,没人会随时进来。
据王娟向记者复述,李某先问了句哪里痛,她指了心口和右侧肋骨,李某没拿听诊器,也没说我要检查一下胸部,直接伸手捏住她左胸,向左右两侧来回拉扯了四五下。
王娟当时僵住,本能往后缩,李某停了手,又按了按她肋骨,嘴里说:你这是肋软骨炎,不是心脏事,王娟以为刚才那下是顺带触诊就忍了。
可确诊肋骨痛、已排除胸部脏器问题后,李某又俯身凑近,不顾她侧身躲闪,右手再次伸过去捏了她右胸一下,才退回去开单。
王娟说,那一瞬间不是疼,是恶心!坐在诊室椅上哭了十几分钟,同科室护士路过问了一句她摇头没说,因为还开着胸部CT和心电图,她强撑着做完检查才离开医院,没当场闹。
8月4日,王娟在院内拨打110,处警回执写进一步调查,当晚她失眠,把经过发给外地闺蜜,闺蜜回:这绝对不是正常查体。
8月5日她去南宁另一家三甲医院疼痛科复诊,顺便问了句肋骨痛会不会摸胸,接诊医生明确:肋骨和乳房是两码事,确诊肋软骨炎后没有任何理由再碰胸部,正规查体对女性敏感部位要么有第三人在场,要么提前告知并取得同意,像他那样捏住拉扯更不是医疗动作。
这句话让王娟定了神,8月8日,她到青秀分局中山派出所做正式笔录,提交了就诊排队截图、缴费记录、8月4日报警回执、复诊医生对话录音。
8月12日,派出所出具《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对“8月8日报称的王娟被WX案”立案。案件走行政程序,意味着警方初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方向查,但不排除查实后转刑事强制WX。
8月17日,记者打通医院医患办,工作人员称“院方高度重视,已由专门人员处理中”,未透露李某是否停诊、诊室有无监控、当日排班记录是否封存。
王娟方面表示,她要的不是专人处理四个字,而是看监控、看李某笔录、看医院有没有把这次预警按《医师法》第33条报卫健部门。
这起案子时间线不长,但每一环都踩在医患信任的薄弱点上:独诊、无第三人、无告知、确诊后与病情无关的二次触碰、患者当场不敢反撞见医生白大褂的天然压制力,这些细节会直接决定李某是违规触诊还是利用行医便利WX。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医疗触诊和WX之间,法律划的线很具体。
第一,看是否超越诊疗必需。
刑事审判参考第987号王晓鹏案确立的规则是:医生以治病为目的、在规范内的必要触碰不算WX;明显超出岗位职责、非诊治所必需的敏感部位接触,结合主观动机可定WX。
肋骨痛查肋骨,捏拉乳房左右扯,既不是心肺听诊(且听诊器都不用),也不是乳腺触诊(应告知、应第三人在场),医学逻辑上站不住。
第二,看是否告知与同意。
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须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虽胸部捏摸不算手术,但医师法及行业规范对女性隐私部位接触有更高注意义务,未告知即动手,违背知情同意。
第三,看是否利用强制状态。
密闭诊室、只有两人、患者因病求助处于弱势,医生借此压制反抗,属于刑法第237条其他方法强制WX中的利用优势地位使妇女不敢反抗,未必需要暴力拉扯。
若公安调出诊室监控印证两次触碰且第二次在确诊后,治安拘留是基础,若认定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行医身份,可转刑事判5年以下;情节恶劣(如多次、持续、致被害人抑郁)顶格或加重。
其次,医院这边不是专人处理就能免责。
李某是执行职务中侵权,民法典第1218条让医疗机构先背民事责:王娟可诉医院赔心理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医院赔完可向李某追偿。
更硬的是安全保障与管理制度责任,独诊无第三人、未装诊室录音录像、患者预警后不封存排班,按第1198条、第1218条可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与管理过错。
若王娟是未成年人,医院还触发医师法第33条+强制报告义务,不报要追医师和主管行政责;本案王娟成年,强制报告不当然适用,但未成年人保护法式预警处置逻辑仍应沿用:留存病历、封存监控、报卫健纪检。
患者遇这类事,黄金动作就几句:别只口头吵,当场或离院第一时间报警拿回执;复诊让其他医院医生写该触诊非必要书面意见;书面要求医院封存当日诊室监控与排班,医院拒封可诉前证据保全;刑事立案前也可单独提民事侵权诉。医生白大褂不是WX护身符,诊疗规范是盾不是矛。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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