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05‑2号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20
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公开一则生产安全事故类行政处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因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管理履职不到位,对“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被依法处以50万元大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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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事企业简介
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子公司,前身为1975年交通部房产大队,2022年由原中交四公局改制组建,总部位于北京。企业拥有建筑、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项特级资质及对应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合计30个类别111项资质,业务覆盖房建、市政、公路等领域,具备投融资、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能力,项目遍布全国及海外多个国家地区,属于国内大型综合性国有建筑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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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事实详情
该处罚关联花园路5号院“3·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认定,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总包单位,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和管理。现场移动式操作平台缺少防止人员跌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安全缺陷,企业未及时发现该隐患,也没有制止作业人员继续使用该缺陷设备,给事故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相关违法事实由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固定,企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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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裁量阶次B。
具体处罚内容:
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2、无没收违法所得,无暂扣、吊销证照。
四、法条科普:总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总责,必须常态化开展现场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排查设备、设施存在的缺陷隐患。移动式操作平台属于高处作业常用设备,规范要求必须配套防护栏杆、挡脚板等防坠落保护设施。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相应金额罚款。总包单位不能将作业分包之后就免除自身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制止的法定责任。
五、行业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总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缺位案例。移动式操作平台是房建、改造项目高频使用设备,平台缺少防跌落防护,极易诱发高处坠落事故。
总承包企业必须压实总包安全主体责任,不能以分包转嫁安全管理义务,要强化现场设备进场验收、日常巡检,对存在缺陷的机具设备及时叫停停用。针对高处作业类设备,严格核查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时制止人员使用存在安全缺陷的设施设备,从源头防范高处坠落事故。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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