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说一个女保险员如何谈业务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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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一名男子与保险女业务员建立“不正当关系”后,累计投保上千万元,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保费。
当地派出所询问笔录显示,该男子承认与保险业务员开房达180多次。男子的妻子称,核对开房信息与投保信息后,“基本上,他们每次开房过后,就形成一单保单”。男子则回应,妻子说法有些夸大,“开房后就下单的,大概就十单吧”。
保险公司出具的材料显示,自2017年1月至2024年11月,男子通过该业务员所在保险公司购买了50多份保单,缴纳保费高达上千万元(实际金额10123912.9元)。事发时,男子已累计支付保费515万多元,仍需支付496万多元,期间还向保险公司贷款近200万元。
平心而论,这个女保险员好“敬业”,不辞辛苦,不厌其烦,不分昼夜洽谈保险业务,为公司揽到千万保单。单位也未辜负辛苦付出的员工,在此期间女保险员从普通业务员晋升为营业部经理。
一分为二,男子买这么多保险也是有“回报”的,这不保单发生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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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阿珍偶然看到丈夫和女保险业务员阿丽的暧昧聊天,她没有想到,此后七年多时间,二人依旧私下保持联系。矛盾再次爆发于2024年下半年,阿珍在柳州市中医院住院,办理出院时得知自己有4000多元可以报销。
说明买保险是有用的,关键时刻顶得上。
据报道:|目前,男子妻子阿珍向保险公司、男子及业务员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相关保险合同无效并全额退还保费。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男子自2017年起持续购买该公司产品,持续缴费、多次贷款等行为,充分证明其投保决策系“经过长期、反复确认的理性行为”,而非原告阿珍所主张的“被诱导”或“一时冲动”。
“不正当交往关系”被确定后,千万投保是否还有效?这是仍有待法院最终落锤和定调的真问题。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中。|
现在看来,问题集中到千万投保的结局上,千万投保是有效还是无效,这是至关重要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是说,如果千万投保认定无效话,投保的款项保险公司和女业务员是要需要返还的,对妻子阿珍来说就挽回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如果认定千万投保有效,则保险公司和保险员无需返还千万保险的款项。是不是很关键?
笔者个人认为,男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投保的行为,很大概率(不笃定)会被认定为无效,作为配偶有权要求追回相关财产。看我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该男子和女保险员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则该投保行为建立在男子与保险业务员的不正当关系基础上,并非基于真实的保险消费需求,属于以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变相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了,此行为更重要的是基于讨好和求欢,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基于此,该投保行为应定性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该千万投保表面上是存在对价的投保,但本质上有很大的赠与成分,构成违背公序良俗,认定无效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定无效后再予以返还。
至于保险公司所抗辩:|男子自2017年起持续购买该公司产品,持续缴费、多次贷款等行为,充分证明其投保决策系“经过长期、反复确认的理性行为”,而非原告阿珍所主张的“被诱导”或“一时冲动”。|这说法只是表面现象,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疏于对保险员的管理,甚至是纵容保险员以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来揽业务,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见,推销保险必须依法、必须守德,不择手段推销保险是不行的。该女保险员以和男客户的“不正当关系”来获取业务,违反社会公德,这种行为的结果必须予以否定。
换一个说法,如果保险员和客户之间的投保业务以发生“不正当关系”为前提、为基础,且这种投保行为法律所认可而不是否定,那不就等于鼓励和纵容保险员以出卖色相等缺德的手段揽业务?如此肮脏不堪的保险活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民法典的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必须说明,认定无效还是有效,关键的问题或者说核心问题是:该女保险员和男客户之间究竟有没有不正当关系。如存在不正当关系,千万投保无效,最符合法的道德引领。如不存在不正当关系,则另当别论,女保险员能力超群,可圈可点,可作为保险业内的榜样予以表彰。
必须明白,最核心的道德引领价值是通过司法裁判明确“公序良俗不容突破”的底线,以法律否定性评价引导社会形成正向的家庭伦理与财产处置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道德导向的统一。
法律层面要有所引导,引导大众形成“婚内大额财产处置需征得配偶同意”的规则意识,减少或者避免借赠与、投保等方式变相转移大额家庭资产的行为。
我们的司法工作要讲究公平公正,要警示公众不能利用合同形式掩盖违背伦理的不法目的,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最终都不会被司法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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