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系统全面升级之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持续高发。
这类案件往往卷宗数十本,横跨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外汇流四条证据链条,又涉及税务稽查报告、审计报告、海关报关材料等大量专业书证,很多办案人员、企业家属很容易迷失在海量材料之中。
实务当中,很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最后都会收拢到三个核心问题上。把这三点吃透,基本就把握住全案的命脉。
一、主观要件: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故意
骗取出口退税罪属于目的犯,必须具备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直接故意。过失、政策理解偏差、单纯业务流程违规,均不能成立本罪。
最容易踩坑的误区:不能仅凭业务模式推定刑事故意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买单配票、单证存在瑕疵,就直接推定当事人具有骗税的犯罪故意。
但辩护不能只停留在"不能推定"这一句话上。必须看到,控方有一套成熟的"推定明知"打法:
行为人长期从事外贸行业,明知行业惯例
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代理费或"包干费"
资金账户存在异常回流且无法合理解释
刑事审判参考第329号案例(杨康林、曹培强案)明确了规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代理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可以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判断主观明知,重点审查这些证据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是否参与资金回流决策、是否分得退税分成或者高额佣金、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单据行为,结合聊天记录、口供、异常交易模式综合评判。
辩护上要做好两个区分
第一,知道业务存在瑕疵,不等于主观目的就是骗取国家退税款。
第二,挂名法定代表人、普通员工只领取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决策,没有获取违法收益,是否定主观故意、认定从犯的重要突破口。
实务提醒:当事人承认业务不合规,不等于承认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要件:是否实施欺骗手段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客观要件的核心,是审查行为人是否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穿透核查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外汇流四大链条。
常见欺骗手段
无货出口、道具货、循环出口
低值高报,伪报品名规格,配套虚开进项发票
将免税、未纳税货物申报为已税货物办理退税
伪造报关单证,借助地下钱庄完成资金回流换汇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
资金回流、地下钱庄换汇,是骗税非常典型的客观表征,但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排除合理商业往来形成的资金异动。
罪与非罪的三条边界
第一条:有真实出口 + 上游已缴税 + 仅单证瑕疵 → 一般不构成骗税罪。
货物真实出口,上游已经实际缴纳增值税,仅仅是单证流程存在瑕疵,一般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这是最清晰的一条出罪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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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有真实出口但虚构品名/规格/价格 → 仍可能构成骗税。
很多人误以为"有货就不是骗税",这是错的。循环出口就是典型的"有货但定骗税"——表面上有真实的出口货物,但实际上是重复出口回流的货物,本质上属于虚构出口贸易。低值高报、伪报品名也是同理,关键不在于有没有货,而在于是否虚构了"已税货物"的实质要素。
第三条:出口环节伪报 ≠ 直接构成骗税。
出口环节的伪报并不能直接导致骗取国家税款的结果。低值高报类案件中,必须结合进项发票是否虚开、是否造成实际税款损失综合判断。申报不实和刑事骗税之间,还隔着行政违法的中间地带。
此罪与彼罪边界
如果行为人骗取的是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优先考虑适用逃税罪,而不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应《刑法》第204条第2款。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数额认定:骗取税款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位
根据法释〔2024〕4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已经明确:
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入罪门槛
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数额认定是控辩交锋最激烈的板块,一个数字偏差,就会直接跨量刑档次。
必须扣减的四个项目
真实合法出口对应的退税金额
上游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
免抵部分
立案前已经退回国库的税款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税款已经拨付国库,属于既遂;仅仅完成申报,被税务、海关拦截,税款没有流出国库,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降档处理。
审计报告、稽查报告的质证要点
不能直接把审计推算数字拿来定案。要重点质证:
基础材料是否完整
合法业务与涉嫌犯罪业务是否混同
核算口径是否合规
是否逐笔核对业务凭证
大量案件,通过数额的有效质证,实现量刑降档。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举证责任在谁
控方说全案都是假的,辩方说有一部分是真的——这时候谁来证明?
实务中的规则是:控方主张全案虚假,应承担证明全部业务虚假的责任;辩方主张部分真实,需要提供具体线索或初步证据,而不是笼统说"有真实业务"。数额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这个点,是数额质证的策略起点。很多人上来就扣减,却没先把举证责任的分配说清楚,质证就容易显得底气不足。
四、几个特别重要的实务提示
第一,本罪没有行政前置程序。
骗取出口退税罪没有逃税罪的行政前置程序。即便全额补缴税款,也不能直接免除刑事责任,补缴税款仅属于量刑从轻情节。这一点很多企业家属容易产生误解。
第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外贸企业涉骗税案件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直接影响责任主体范围和罚金承担,辩护时必须首先厘清。
第三,主从犯的认定空间大。
骗税案件越来越呈现产业链化特征,报关、货代、开票、资金、申报各环节分工不同。不同环节参与者的地位作用差异显著,从犯认定往往是量刑辩护的重要抓手。
第四,企业合规整改的量刑价值。
涉企案件中,企业合规整改虽然不能直接出罪,但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缓刑时,作用明显。
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千头万绪,万变不离其宗:
主观上,有没有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犯罪故意;
客观上,有没有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是否实际造成国库税款损失;
数额上,涉案税款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对应量刑标准。
抓住这三个关键点,就可以拨开繁杂证据迷雾,看清案件本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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