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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发布安徽鸠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案行政处罚公开信息:该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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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在“信用芜湖”检索相关信息发现,安徽鸠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今年6月和7月连续被相关诸法部门处罚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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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9日,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芜湖市镜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救援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芜镜消行罚决字﹝2026﹞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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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管理的弋江区火龙街道盛世家园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盛世家园小区4号楼一单元北侧电梯内紧急报警装置未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现场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据公示信息,当事人涉嫌未履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对安徽鸠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芜市监处罚﹝2026﹞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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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7日,因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大队(芜湖市弋江区消防救援局)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芜弋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9号。
加上8月25日芜湖经开区公示的处罚信息,安徽鸠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连续3个月被执法部门处罚了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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