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横穿马路被车辆撞击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狗的饲养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无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100元。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21日,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北京市密云区正常行驶时,王某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胡同窜出横穿马路,与车辆车轮发生碰撞后死亡,刘某某当时未察觉异常驾车驶离。交管部门就此事出具事故证明,未认定刘某某肇事逃逸。事后,王某某将刘某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对方赔偿1500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核心原因在于狗的饲养者王某某未能尽到管理控制义务,未约束好宠物狗的行动,导致其在逃逸状态下奔跑到机动车正常行驶的道路上,最终被车辆撞击身亡。该事故系狗饲养者管理不当直接导致,过错完全在于饲养者。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某存在超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发生时,宠物狗与车轱辘相接触,而非与车头、车身等明显部位接触,驾驶员刘某某完全不可能知晓碰撞到了小狗,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驶离现场,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中也未作出逃逸认定。因此,刘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随着社会宠物饲养率的不断提升,宠物突然从路边窜出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此类事故不仅可能对车辆、行人造成人身财产危害,还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责任的划分,法院依据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明确了宠物饲养者与管理者的法定看管责任。饲养宠物的核心义务在于尽到合理的看管与管理义务,避免宠物脱离控制进入公共道路等危险区域,若因宠物脱离管控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宠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外出遛宠时务必遵守相关规定,佩戴牵引绳、嘴套等防护工具,切实履行看管责任,避免宠物脱离控制。同时,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尤其是在人员、宠物密集区域,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况,遇到突发情况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最大限度避免事故发生。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与公共生活环境。
以上内容来自:密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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