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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台经济新业态明权责、守权益——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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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朱雅萌

在某短视频平台上,主播手持竞品白酒对比宣讲,几句片面解读让某酒厂商誉受损;创业者花高价收购流量账号准备变现,到手后才发现账号暗藏处罚限制,导致流量下跌……近年来,直播电商、短视频运营、平台代运营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在关键领域“大显身手”,但也出现了主体权责边界模糊、竞争规则适配不足、依法经营指引不够清晰、虚拟财产保护缺位等突出问题,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起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为各类经营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

01

厘清多方主体责任边界

网络消费是平台经济的核心场景。在实践中,部分电商平台保证金制度流于形式,入驻商户掏空账户后消费者退款求偿无门,是网络消费领域消费者维权面临的突出痛点,也透支平台企业的市场公信力。

在万某某、房某某诉北京某电子公司、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电商平台未履行必要的监管义务,判决商户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电商平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本案标的额仅有1566元,争议的是一件洗衣柜的退款,但它触及了网络消费领域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平台内经营者不履行退款义务、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如何认定。”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蒋敏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该案中,某商贸公司入驻电商平台后一个多月内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照平台阶梯保证金规则根据成交规模相应调增保证金。案涉商户已多次产生消费者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亦未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商户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商户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该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在裁判中着重解决了两个法律适用问题。”蒋敏说,“其一,厘清‘必要措施’的内涵。平台应尽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纠纷发生后的催缴与处罚,还包括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根据商家的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合理设定并动态调整保证金、对异常资金行为及时干预。保证金的充实管理是平台持续性、实质性的监管义务,不因已收取最低基础保证金而免除。其二,明确‘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应当与平台的数据能力相匹配。平台掌握着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获取的经营数据和技术手段,对于指向逃避退赔的系统性异常行为,平台依据自身能力理应发现。具备发现能力而未予发现,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

“平台保证金不是一个‘入驻门槛’,也不是商家交费、取得开店资格即告完结,而是一个‘履约担保’,必须在整个经营过程中保持充实,真正能够赔付到位。”蒋敏说。对于今后该类案件的审理,蒋敏表示,一是要审查平台义务应当注重实质,不能止于形式;二是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应当与平台的数据能力相匹配;三是应当注意把握责任边界,避免不当扩张,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之间实现平衡。

同时,蒋敏提醒平台方:“保证金制度是平台向消费者作出的信用承诺,也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保证金收了却疏于管理,商家将账户资金提空而平台未加干预,赔付时保证金账户无款可扣,这项制度就丧失了兜底保障功能,消费者的信任也就失去了根基。平台掌握着交易全链条的数据,有能力也有义务将保证金管理到位、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前端。”

直播带货链条长、参与主体多,在实践中,发生纠纷后销售方、直播推广方、平台常常相互推诿,消费者维权路径不清。本次发布的周某诉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该类情况的代表。该案中,人民法院对直播带货方明确责任: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引导直播带货行业诚信规范经营,促使直播推广方切实履行直播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02

划定平台经营合规底线

直播带货、平台代运营是中小经营主体切入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营销与运营行为依法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实践中,部分代运营服务商通过虚假交易、刷单炒信为商户“数据注水”,破坏平台信用评价体系,既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让各经营主体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在本次发布的某代运营商诉某平台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了平台禁止刷单炒信、扣除违规服务商保证金的格式条款,已通过字体加粗方式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合法有效。某代运营商组织虚假团购、帮助商户虚构交易,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平台依约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无不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季宇凤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裁判明确了数字经济领域数据真实性边界,强化了代运营行业诚信治理。随着代运营业务在日常生活服务、短视频电商、直播带货等领域快速发展,行业中也出现了一些以“优化排名”“提升口碑”为名,实施虚假交易、扰乱竞争秩序的现象。该类行为不仅可能受到行政执法的规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也可能构成严重违约。该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代运营行业的行为边界,也向市场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流量不能依靠造假,交易不能失去诚信。代运营行业最终还是要回到“运营能力”和“内容质量”的良性竞争轨道上来。

“同时,本案也明确了平台在防范虚假交易、维护数据真实性和交易秩序方面的治理职责,并对平台依照相关协议、规则,对违规代运营商采取清退、扣除保证金等措施予以支持。这有助于提升平台的自治能力,也为数字经济中常见的‘平台—服务商’合作模式提供了可借鉴的操作流程与规则指引。”季宇凤说。

在数字经济新业态中,虚假宣传、刷单控评等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强、技术性高、链条化特征明显等特点。该案判决没有简单照搬行政处罚结论,而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监管部门查实的虚假交易情况等综合裁量,实现了监管执法、平台风控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

季宇凤表示,这一裁判思路表明,对于数字经济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处理,需要监管部门、平台和司法机关共同发力,逐步形成覆盖内容生产、运营服务、平台监督等多个环节的协同治理体系,为网络游戏、直播电商、短视频内容产业等新业态规范、稳健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对于日后平台若发现疑似刷单数据,应当优先保存哪些类型的电子证据,季宇凤提醒,一方面是订单和资金数据,该类数据一般不需要另外采集,应当及时导出系统原始记录,并通过时间戳等方式固化证据。另一方面是账号基础信息和行为日志,平台要保存下单账号的注册信息,以及能够印证多个账号可能由同一主体操控的关联痕迹,如相同的设备信息、相近的登录IP、相似的下单时间规律等。同时,也要保存好平台作出相应风控判断时所依据的系统日志,用以佐证平台的识别过程和风控逻辑。

在实践中,部分直播经营者对商品作出片面化、误导性评价,继而引发商业诋毁纠纷。在此次发布的重庆某酒业公司诉某优选(北京)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因其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该案厘清了直播营销中正常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边界,为直播类企业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

03

规范虚拟财产交易秩序

随着流量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但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出卖人掌握账号全部运营数据与瑕疵信息,买受人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出卖人隐瞒账号受处罚、功能受限等问题引发的纠纷频发,买受人难以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成为常见问题。

在汪某诉武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同,以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账号交付后,汪某通过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因被平台处罚而存在不能被搜索、不能使用“DOU+”推广功能(某视频平台的视频推广工具,用于提升曝光率和互动量)等限制,武汉某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汪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卖人依法应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汪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武汉某公司应按约定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某视频账号。武汉某公司未如实告知该账号不能被搜索且无法使用能提升曝光率、互动量及定向推广的“DOU+”功能。汪某花费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的目的系用于商业运营,但账号受限直接弱化了账号的流量获取和商业变现能力,不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不能实现汪某的合同目的,故汪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汪某于2023年11月6日送达解除通知,故法院判令案涉合同于当日解除,武汉某公司返还转让款11万元。武汉某公司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洪山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熊伟指出,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高收益低成本的运营模式也催生了以买卖平台账号营利的产业链,相关纠纷层出不穷。该案为虚拟财产交易纠纷中根本违约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同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此次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通过明晰规则、划清边界、压实责任,向全社会释放了规范平台经营、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明确信号。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完善平台经济裁判规则,优化数字领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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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7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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