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黄网站引流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依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邓某通过某聊天软件认识昵称为“释怀”的上线,对方邀约邓某通过某视频平台发布用色情图片编辑的视频,吸引他人扫描上线提供的二维码,为涉黄网站引流,承诺每扫码一次支付10元的报酬,并通过U币结算。邓某便邀约马某、陈某商议后决定合伙,约定获利平分。三人共同出资购买150部二手智能手机、150张流量卡等设备,并购买平台账号,共发布违法犯罪信息692条,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三人分别获利人民币2万元。三人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审理中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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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辩护:第一,三被告人均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第二,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第三,案件侦查阶段,三被告人的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第四,案件审理中,三被告人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第五,三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邓某等3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刑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为涉黄网站引流的定罪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为涉黄网站引流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依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初犯、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等从宽情节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挖掘被告人的从宽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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