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石楼一起煤层气配套运输合作纠纷,两级审理存在前后差异,现场仓促出具的650万元垫资承诺书成为案件核心书证。山西诚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先生介绍,据其陈述,自身为项目大额垫资运营,上游国企长期拖欠运输服务费;陈先生回忆,合作方郑某某组织人员封堵井场通道,协商期间他情急之下出具高额付款承诺,企业由此背负合计672万余元债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多名亲友主动以房产、车辆、工资分期代为清偿。
一、口头合作,双方均有垫资未对账
2019年,中某油某层气临汾分公司发包煤层钻井工程,长城西某钻井有限公司、长城钻某钻井二公司承接总包,将井场运输、场地平整、生产供水等配套运输业务交由山西诚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运营。
山西诚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由陈先生持股90%、全权管理公司,另一股东饶某某持股10%,全程负责项目对接、现场统筹与资金垫付。项目开工后,陈先生邀约郑某某共同开展土方转运、道路修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合作,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建立月度工程量、收支对账机制,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据陈先生回忆,合作期间,诚某公司垫付80万元道路押金、21.93万元村民征地补偿款,累计转账40万元给郑某某周转;郑某某自行支出20万元道路押金。双方均投入资金、车辆与人工,现场工作统一调度,属于合作运营而非工程转包。项目停工前,二人未核对收支、工程量与投入成本,所有经营数据无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凭证。
二、堵路协商出具欠条,判决结果前后不同
2021年5月,双方就项目投入、结算金额产生较大分歧。据陈先生方陈述,郑某某组织人员长期封堵井场唯一通道,项目全面停工,存在甲方追责索赔风险。为疏通道路、减少损失,2021年6月13日民警到场协调时,陈先生称迫于经营压力出具付款承诺书,写明认可郑某某投入650万元,承诺当年8月13日前付清,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陈先生及公司诉讼中提出抗辩,据其回忆,出具文书时双方未核对收支、工程量票据,650万元仅为现场粗略估算。陈先生表示金额中包含车辆停运、设备报废等无关损失,还有郑某某自述的私下打点开支;出具承诺书前公司已转账40万元,现场未做扣减,他认为该承诺书无法完整代表企业真实意愿。公安笔录显示,郑某某自述实际投入四百余万元,与650万元存在明显差距。
协商无果后,郑某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诚某公司、陈先生及中某油某层气临汾分公司,主张650万元本金与违约金。
石楼县法院一审认为,郑某某提交的单据均为单方制作,缺少双方确认材料,无法佐证650万元完整构成;车辆相关损失属于独立侵权纠纷,不宜一并处理,驳回其全部诉求,诉讼费、保全费由郑某某自行承担。
郑某某上诉至吕梁中院,双方补充录音、证人、现场照片等证据后,二审作出相反判决。法院认定陈先生出具承诺书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公司承担;针对受现场环境影响出具文书的抗辩,以其未在一年除斥期内行使撤销权,认定撤销权灭失。结合协商过程中双方提及项目投入预估区间,法院采信650万元欠款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诚某公司支付本金650万元、违约金222444元,合计6722444元,一、二审绝大多数诉讼费、保全费由该公司承担。
三、上游回款滞后现金流承压,多名亲友自愿资产代偿
终审判决生效后,陈先生陈述,长城西某钻井、中某油某层气相关企业未结清运输服务费,企业现金流断裂,无力一次性清偿六百多万元债务,郑某某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陈先生两名亲属以及股东饶某某的弟弟主动向法院提出,愿意全额代为偿还全部案款。后续石楼县公安单位出具拘留通知书,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先生刑事拘留。
![]()
(拘留通知书,陈先生提供)
三名代偿人如实申报名下房产、车辆、工资等资产并承诺信息真实。经法院协商,各方达成分期方案:三人当场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资金分多年按月结清,以自有房产作为履约担保,逾期自愿交由法院处置。法院释明,逾期将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各方均认可方案并签字留存笔录。
![]()
(笔录,陈先生提供)
四、争议持续,当事人提出四项核心诉求
虽达成分期代偿方案,但围绕债务真实性、上游尾款结算、二审证据核查、执行区分尺度,陈先生一方仍存在多处异议,并提出四项诉求。
其一,督促上游企业结清拖欠尾款。希望中某油某层气临汾分公司、两家长城系钻井企业尽快完成项目结算,付清拖欠运输服务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盘活企业现金流,从源头缓解无力偿债问题。
其二,申请相关单位全面复核全案证据。当事人提出二审主要采信承诺书,未充分考量道路封堵停工、仓促出具文书、款项包含无关支出、双方长期未对账等背景,恳请调取公安笔录、协商录音、项目收支凭证,重新核查650万元垫资构成与计算依据。
其三,细化拒执案件处置区分标准。希望执行部门区分“上游欠账导致客观无力清偿”与“转移财产逃债嫌疑”两类情形,审慎适用拘留、限高、失信公示等强制措施,保障经营者正常追讨债权、协商化解债务。
其四,完善能源配套行业前置监管机制。属地能源、工信部门设立工程款前置调解渠道,规范书面合作合同与定期对账流程,减少口头合作引发的大额债务纠纷。
五、债务困境的现实反思
据陈先生介绍,其承接国企配套相关项目期间,全程自行垫资开展运营工作,长期面临上下游双向经营压力。项目合作过程中,上游国有能源企业存在结算周期较长、尾款未及时结清的情况,对项目整体资金周转造成较大压力。同时,双方合作初期未签订规范书面协议,仅以口头约定开展合作,且未建立标准化对账流程。后续双方就合作事宜产生分歧并引发现场纠纷,为保障项目持续推进、避免产生甲方违约索赔相关责任,陈先生出具了650万元相关承诺文书,该文书后成为二审案件裁判的核心依据。陈先生认为,二审裁判主要依据涉案书面承诺书作出认定,未充分结合文书形成的现场协商背景、款项收支混杂无关支出、双方未完成正式对账等客观实际情况。
陈先生表示,受上游项目回款滞后影响,其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无力清偿涉案大额债务,目前其企业及个人资产均已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行相关工程款支付管理条例,对国企合作方回款履约的实际约束落地效果有限。同时,部分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以书面凭证为核心裁判依据,对债权文书形成的特殊背景、客观经营困境等事实核查考量不够充分。
陈先生提出,当前司法执行相关标准,对于市场主体客观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偿债与主观恶意逃废债务的界定标准不够清晰,部分因经营、回款问题陷入债务困境的经营者,会同时面临债务清偿、人身约束双重压力。能源配套服务行业目前缺乏常态化的回款保障机制和纠纷前置调解渠道。其希望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与司法配套机制,细化案件事实核查标准、厘清法律处置边界,平等、均衡保护国企与民营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市场化合作秩序。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