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掏钱就不算嫖?”广东,男子应朋友邀约到商K玩乐,散场后由朋友安排陪酒女随他开房发生关系,民警破门查获后,以PC为由对其处5日拘留,男子以其未付钱系“一夜情”为由起诉,两审法院全部驳回:拘留5天,稳稳当当。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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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7日晚上,广东,唐勇接到朋友全某电话,说晚上组了个局,叫上另一个共同好友,一起去KTV放松,唐勇下班后直接过去,进了包厢才发现,全某已经点了四五个陪酒女,其中就有陆娟。
一行人喝酒、唱歌、划拳,唐勇喝得不少,和陆娟有过几句搭话,但全程没加微信,也没私下聊过价钱。
凌晨2点左右,包厢散场。唐勇走路打飘,全某当场招呼:“老唐喝成这样,让陆娟陪他去酒店开间房歇着。”唐勇没吭声,陆娟也没拒绝,三人一起打车到附近酒店。
全某刷自己的手机开了房,把房卡递给唐勇,陆娟跟着进屋,全某转身离开,进房后两人一番干柴烈火,陆娟事后自行离开,唐勇倒头就睡。
不料,次日早上7点出头,民警根据线索破门而入,床上只有唐勇,垃圾桶里有一个使用过的避孕套,床头柜上有开房记录,走廊监控显示陆娟凌晨4点多一人离开。
派出所里,唐勇先辩解称:我们就是认识一下,谈情说爱!后来又改口:我没给陆娟钱,应该是全某帮我把钱付了,商务宴请嘛,我不另转给他。
陆娟被带回后承认当日包厢才认识唐勇、随后同去酒店发生关系,但咬死“没谈价、没拿钱、算一夜情”,手机锁屏密码也不给。
警方调取了KTV同行人笔录、酒店开房视频、现场避孕套照片、唐勇辨认截图,结合唐勇自己“朋友代付P资”的供述,按PC对唐勇裁处行政拘留5日。
唐勇出来后不服,起诉公安。一审法庭上他换了一套说法:
第一,自己从没说过“知道陆娟是失足女”,警方写“清晰知晓”是硬扣;
第二,谁跟陆娟谈的价、谁付的钱,公安没查实,不能光凭推断定金钱媒介;
第三,喝多那句“可能是朋友帮我付了”只是猜测,不是“明确知悉”;
第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只有本人陈述无佐证不能罚,本案顶多算他一面之词。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裁判逻辑很直接:PC是异性间以金钱为媒介提供性服务,不要求客人亲手递钱、不要求双方谈清单价。
唐勇此前不识陆娟,场域是商K陪酒,散场由朋友安排女方随行开房,唐勇自认“资费有人代付、自己不用再结”,足以推定其加入金钱交易闭环。
陆娟拒绝承认、拒绝解锁手机,不改变唐勇方证据链——包厢相识、当日开房、现场避孕套、监控来去、唐勇笔录互相咬合。
银行流水证明“唐勇没转给陆娟”毫无意义,因为代付本来就不走他账户。
唐勇上诉,二审焦点还是那几句老话:没谈价、没付钱、喝多推断、第93条孤证不能罚。
二审法院把他的笔录翻出来:他在公安阶段说的是“应该是全某付过,我不用再给”,不是“我猜也许”,而是对结算方式的确认;这种确认配上商K场景、朋友安排、当日相识、酒店发生关系,已经不是“单纯一夜情”能解释。
至于第93条,法院指出本案并非只有唐勇陈述,而是有视频、物证、同行指认、辨认笔录,唐勇陈述只是证据链一环而非全部。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拘留5天不动。
这案子把“代付型PC”的边界画得很死,说清三点就够了。
一、PC的“金钱媒介”包括第三人代付、打包结账、事后结算,不要求本人现场转账。
公安部相关批复和多地复议裁判都明确:只要主观上知悉性服务有对价、客观上有他人代为支付或约定支付,即便客人零支出,也构成以金钱为媒介。
唐勇自认“全某付过、我不再结”,就是把自个儿钉在交易座位上;若真当一夜情,正常反应是“我俩聊得来自愿的”,而不是第一时间把账单推给朋友。
二、治安案件看优势证据,不要求刑事级排除合理怀疑。
唐勇拿济南白某案比,说“朋友代付酒水钱法院撤了处罚”——那是1212元走酒水超市、女方不认卖Y、无谈价无合意,证据链断在“钱是不是嫖资”。
本案不同:钱走没走唐勇账户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知情、陆娟由朋友从包厢直接安排进房、现场有性行为痕迹、相识不足一日。
行政庭只问“能不能形成内心确信”,不问“能不能堵死所有反悔空间”。
三、第93条“只有陈述不处罚”是防公权滥用,不是给嫖客留退路。
唐勇误以为自己翻供后“只剩陈述”就能撤案,但翻供不撕掉原笔录,原笔录加视频加物证加同行人线索,本身就是复数证据。
更关键的是,他在自由陈述阶段把“代付”说顺了,事后诉讼阶段再改口称“喝多乱猜”,又拿不出诱导取证线索,法院当然采前不采后。
商K散场朋友说“我给你安排个女的休息”,跟着进房就是赌被查;真要避嫌,各自打车回家最干净。拘留5天是“初犯+已实施+情节较轻”的底线罚,不是公安手软,是裁量基准就这么写。再往深一步,全某若长期这么干,下一步就不是治安拘留,是容留介绍卖Y的刑事口子。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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