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找小姐就不会死!”云南普洱,一男子与朋友喝酒后结伴到酒店找小姐,次日被发现猝死房内,家属将同饮二人及酒店登记者、实际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被告辩称:死者死因为自身冠心病突发,同饮人无劝酒已及时叫120,酒店未登记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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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傍晚,刘强接到朋友解彪的饭局邀请,同席的还有两名老乡罗某和王某,四人围桌吃饭,席间饮用白酒,整个用餐过程气氛正常,没有人大碗灌酒,也没有人强行劝酒或压酒,大家各随酒量自行饮用,约晚八九点钟散席。
散席后,三人并未各自回家,而是商量着开车前往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找家酒店住下,顺便“找个乐子”——也就是找失足女陪宿。
这个想法是三人闲聊中共同提起并默许的,刘强本人亦积极参与,当晚接近午夜零时五十分,三人抵达某酒店,王某拿出手机预订两间房:401号房给罗某住,402号房留给自己。
该酒店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者为戴平(1997年生),2020年起整体出租给沈进(1992年生,彝族)实际经营,沈进出具过承诺书,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安全责任。
办入住手续时,刘强说也想住,但嫌王某订的402看不上,表示再看看,罗某、王某先上楼进房休息,刘强跟着罗某短暂出了酒店大门转了一圈,又折返。
凌晨2时50分许,刘强重新走进酒店大堂,身旁带了一名年轻女子(即后来进入房间的失足女)。
王某此前已在2时50分通过平台确认了308号房间的订单,系统显示该订单由王某账户支付,但实际由刘强使用。
前台服务员依规要求刘强出示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刘强随口说“等一会儿下来登”,带着女子直接上了三楼进入308号房,女子同样未作登记,服务员未再坚持。
进入308号房后,刘强与女子发生关系,凌晨3时16分左右,同住401号房的罗某接到酒店前台转交的手机,那名女子下楼拍醒服务员,说308房男客人不对劲、喘不上气,把刘强的手机递给前台让转告“同房客生病了”。
服务员出电梯正好碰上从402出来的罗某,便告知308客人疑似发病,罗某立即叫上王某跑去308查看,见刘强面色青紫、呼之不应,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约十几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308号房,急救人员对刘强实施心肺复苏及除颤抢救四十多分钟,最终宣布临床死亡,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3时48分,景东县公安局接警派员到场,确认死者为刘强,现场勘查排除他杀,后经鉴定:刘强为冠心病猝死;无机械性窒息及中毒致死依据;生前饮过酒,饮酒及情绪激动可为诱发因素。
事后查明,涉事酒店因未按规定登记旅客身份信息,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吊销,酒店于2023年12月28日注销登记。
刘强去世后,其家属认为:罗某、王某与死者共饮且提议PC,未尽劝阻照顾义务,发现异常后未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救治,存在过错;
酒店未按规定登记刘强及随行女子身份信息,导致涉事女子身份不明无法追责,且酒店得知发病后未直接拨打120而是由前台转告同住客人,未尽合理救助义务,登记经营者戴平与实际经营者沈进应连带赔偿。
据此,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1118704元的10%,即111870.40元。
戴平答辩称,酒店已出租给沈进实际经营,自己不控制日常运营,且死亡系自身疾病,与登记问题无因果关系,酒店前台已及时通知同住客人并配合拨打120,已尽义务。
沈进答辩称,刘强猝死完全是冠心病突发,酒店无从预见也无法防范,未登记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与死亡无因果;得知情况后前台立即通知罗某并协助叫120,已尽合理保障义务。
罗某辩称,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拨120抢救,自己刚出车祸经济困难但无责。王某辩称,308不是自己开的是刘强自己用的,自己无过错,愿出于同情给两三千元慰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关于举证不能后果的规定,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违法或违约情形且该过错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审理查明:尸检鉴定意见明确死因为冠心病猝死,系自身疾病,无第三人加害;
无证据证明罗某、王某存在强迫劝酒、明知刘强不宜饮酒仍灌酒的情形,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刘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健康及酒量有认知,共饮行为与猝死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且罗某、王某得知异常后及时拨打120,已尽到发现危险后的合理救助义务;
至于酒店,未登记旅客信息违反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规定,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违规与冠心病猝死之间无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便登记了,也无法改变或预见刘强自身疾病发作;
前台接到女子通知后立即转告同住客人并配合施救、协助叫120,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错;
登记经营者戴平已将酒店出租给沈进独立经营,对日常经营行为无法控制,原告亦未证明其存在选任过失。
综上,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四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或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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