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罐装燃气
看似“跑一趟”的便利
实则游走于道路上的“移动炸弹”
液化气属于高危易燃易爆危险品
运输途中一旦发生追尾、碰撞或自燃
极易引发剧烈爆炸
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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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此类违法行为对道路安全威胁大
昭平交警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
将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2026年8月12日,昭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昭平县交通运输局在G241三门滩大桥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时,依法查获一起非法运输液化气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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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15时许,何某驾驶车牌为桂J***27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清塘镇运输数十罐液化石油气前往昭平,途经G241三门滩路段时被执勤人员依法拦停检查。经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此趟运输经营由何某自行实施,所驾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何某本人亦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且无法提供其他任何有效证明文件,已构成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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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民警当即对何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结合真实案例逐一剖析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品的现实危害,明确指出其行为对自身、他人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随后,依法将何某及其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罐一并移交至昭平县交通运输局作进一步处理。昭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规,对何某依法处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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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品,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许可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配备持证的专业承运人员以及安全防护设备,切勿拿生命当儿戏。
这类的危险化学物品
对运输时相关的企业、人员、车辆等
都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贺州交管提示
严禁非法经营、储存、运输
买卖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危险物质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驾驶人
必须遵守法规,落实安全责任
贺州公安交管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
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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