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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杨万勇律师:解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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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金融信贷领域高发罪名,直接危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与管理秩序。实践中,放贷流程瑕疵、审查不严引发的刑事追责日益增多,责任边界亟待厘清。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杨万勇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边界》,供大家参考。

犯罪构成与入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进行整合修改,不再单列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并将入罪条件调整为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对违反国家规定通常持故意,对损失后果多为过失;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且达到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中“国家规定”应严格限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常见依据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犯罪客体为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依据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责任主体与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关系人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及有关金融法规确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责任划分应结合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的职务权限与实际行为判断,避免以岗位外观简单推定。对于经集体研究决定或领导指令放贷的,仍应审查各参与者是否履行了相应注意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框架下,杨万勇律师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不应唯损失论,而应紧扣“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前提与因果关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环节完整留痕,重点关注借款用途真实性、担保措施充足性及授信条件合规性。已经涉入刑事调查的,建议及时固定尽职免责证据,围绕违法性认识、职务权限、损失因果关系及单位合规制度等要点构建抗辩,以审慎合规化解刑事风险。司法机关亦应坚持罪刑法定与刑法谦抑原则,避免以民事违约或行政违规替代刑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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