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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前话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幸福底色,更是潮州古城最动人的风景。2023年1月1日,《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市首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潮州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潮州市文明办推出系列报道,聚焦细则,配图详解,带您一起读懂条例、践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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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文明礼仪
在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文明出行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和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遵守让行有关规定;
(三)驾驶机动车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
(四)驾驶机动车遇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主动让行,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六)驾驶、乘坐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纪炀
执行编辑:郑荣
编 审:刘俊雄
来 源:潮州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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