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响应政府绿化号召,企业自掏700余万元种下一片林地。多年之间,这片林地先后三次遭到国网衡水供电单位无证滥伐,上千株树木倒下,司法鉴定仅被砍伐树木(不包括多年土地租金等)损失就达63万余元。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林业主管部门核算砍伐总材积63立方米,已经达到滥伐林木刑事立案标准,线索移送公安;可面对企业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同一部门又以“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为由,拒绝作出罚款、责令补种的行政处罚。
同一砍伐事实,刑事层面累计计算数量,行政处罚层面拆分时效不予追责。这起发生在河北衡水的林木侵权纠纷,抛出一个现实拷问:同一主体、同一地块,数年多次同类违法行为,到底算不算法律上的连续违法?
![]()
企业千万投入绿化项目,换来三次未经许可砍伐
时间回到 2014 年,恒丰公司响应地方政府绿化项目号召,全额总出资700多万元承包土地开展造林。按照企业说法,整个项目是企业出钱,地方收获绿化政绩。后续项目持续亏损,企业从未因此向政府提出过补偿,默默承担经营压力。
矛盾从2018年正式爆发。 国网衡水供电相关单位,在没有告知企业,也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高压线下该企业林地实施砍伐,砍伐树木近千株。经过多次追讨涉事单位,企业仅拿到国网方面5000元树木清理费用,林木本身的财产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赔付。
风波并未就此结束。2020年,同样的情形再次上演:未告知、无采伐手续,86 株绿化树木被砍伐,企业维权,分文未得。
2022 年,国网衡水相关主体再次砍伐企业林木时被现场发现,企业负责人当时预报警处理,但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请出村支书协调,因这次砍伐被发现时未造成大面积砍伐,后期经村支书协调对企业进行了2000元赔偿,企业并向村委会出具了相关发票。
几个月后,故城县供电分公司运维负责人找到企业,提出计划再次砍伐400余株树木,并且不给予任何赔偿,遭到企业明确拒绝。
企业万万没有想到,2023 年,国网衡水供电方主动走向法院,以排除妨害为由,将造林企业告上法庭。
企业负责人气愤表示,“我们的树被多次砍掉,损失摆在那里,我们还没说什么,反倒成了被告。再说当初地块都是按照政府规划,种的时候都是经过政府验收的,种植完成后时任衡水市委书记带领整个地区县直主官领导在我们种植现场开的观摩学习会,当时国网方面的领导都在场,没有一个人提出来说不可以种树,现在我们多年培育后,树长大了,他们说砍就砍,招呼都不打,赔偿也不赔,被砍伐的部分他们说是先有线后有树不给赔,可是2020年他们新建线路,我们是先有树后有线,国网后新建线路,他们又以各种借口也不赔,一反一正都是他们说了算,我们的损失就活该嘛?”多次砍伐之后再被起诉,成为推动企业走上维权之路的导火索。
![]()
数百万损失,两份来自同一部门截然矛盾的文书
从2022年开始,企业正式向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立案查处无证滥伐行为,依据《森林法》,要求对违法主体处以林木价值3-5倍罚款,责令补种树木,但开始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受理,也拒绝接收企业提供的申请和证据。
2025年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评估,被砍伐林木财产损失为 63万余元。主管部门核查后,出具刑事线索移送文件:多次砍伐合计立木蓄积63立方米,远超滥伐林木罪20立方米的刑事立案标准,将线索移交刑事司法机关。
就在企业以为违法行为会得到全面追责的时候,再次向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请,等来的却是另外一份答复。故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处理意见:不予行政处罚,理由是案件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
![]()
该局的核心逻辑是:2018、2020、2022 年每一次砍伐,属于即成性行为。砍伐动作完成,本次行政违法行为就宣告终结;几次砍伐中间间隔时间长,不属于时间接续的连续违法行为,每一次砍伐,都要从砍伐完成当天,单独计算 2 年行政处罚时效。
通俗来讲:2018、2020 年的砍伐,时间过去太久,行政上不能再处罚;只剩下 2022 年那一次纳入考量。其中回复中称企业从未向该局提交材料证据,但企业负责人称“如果我们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之前该局做出的刑事立案移交又是怎么做出来的呢?”
企业完全无法接受这套法律解读。企业提出,三次砍伐,实施主体都是国网衡水相关主体,发生在同一块林地,目的都是清除线下树木,行为都是无证采伐,属于基于同一违法故意,多次实施的同类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连续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 2022 年行为结束开始计算。企业2022年就提交查处申请,完全没有超过两年处罚期限。
企业方引用原国务院法制办复函:连续状态,就是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同一种类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同一个处罚规定。
但是,该意见没有被主管部门采纳。该局法律顾问出具否定意见,坚持分次计算时效。
![]()
于是,本案出现极具争议的一幕:同一行政机关,同一批砍伐事实。办理刑事案件时,把三次砍伐材积累加计算;做行政处罚的时候,把三次行为切割,分开计算时效。
法理争议:间隔数年的多次无证砍伐算不算“连续违法”?
这起纠纷的核心,已经不是简单的树木赔偿,而是法律条文如何落地的现实分歧。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违法行为一般两年追责;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条文写得清楚,但什么才算 “连续状态”,现实执法中一直存在理解分歧。
支持企业的一方观点认为: 连续违法,不等于行为必须紧挨着一刻不停。只要是同一个主体,抱着同一个目的,反复实施同一种违法,即便中间有间隔,依然属于连续违法。如果只要中间隔几年,就可以割裂看待,反复多次违法的主体,就可以依靠时间间隔规避行政处罚,立法本意就会被架空。
而执法机关的裁判逻辑在不少行政诉讼判例中也能够找到支撑: 无证砍伐,砍完的一瞬间,行为就已经完成,损害结果虽然持续存在,但行为本身已经终结,属于即成行为,不是持续类违法行为。三次砍伐间隔跨年,中间没有持续实施,不能认定连续状态,应当分别计算时效。
最让公众产生困惑的,就是刑事、行政两套评价标准的割裂。 刑事上,多次滥伐林木,未经处理的,数量可以累计,这是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则,所以本案材积累计63立方移送刑事。
但是,刑事追诉时效和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两套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法律并不强制要求二者评价口径完全统一。但放在普通人的视角,很容易产生“双重标准”的观感。
![]()
留给基层执法的拷问:同样的行为是否应当有统一的标尺?
这起案件,折射出基层执法一个现实难题。 如果是普通自然人,分几年多次在同一块林地无证砍伐林木,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会认定属于连续违法,合并追责。但面对国家电网这种国企主体,当法律条文本身存在模糊地带的时候,执法部门会倾向于采纳更加保守、降低自身诉讼风险的法律解释。
法律的公信力,不只写在法条文本中,更来自于同等情形同等处理。本案的争议,本质上是在追问:当同一主体,为同一个目的,一而再、再而三侵害他人财产,破坏森林资源,法律的尺子,该如何丈量?
截至发稿,受害企业行政复议程序正在推进,刑事线索已经移交。程序并行,孰是孰非,最终将交给复议机关、司法机关给出答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