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即使犯罪事实较为清楚,量刑辩护仍能发挥关键作用。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楼梯拐角及无人空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直接关系到加重处罚条款的适用。对于不具有“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案件,不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同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被告人在某服装厂门口遇见6周岁的女童被害人,以分享零食、观看手机为由,将其诱骗至该厂二楼至三楼的楼梯拐角处。随后,被告人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触摸其隐私部位,并诱导女童自行脱下内裤、帮助其进行自慰等不当动作。同月21日晚,被告人再次前往该服装厂门口寻找被害人,将其带至附近一处无人空地,以“帮忙挤脓”为借口,露出生殖器要求被害人用手触碰,并将精液滴至被害人手上。6月21日,被害人父亲获悉情况后报警。次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深刻反省自身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主动代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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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确定辩护策略,并就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楼梯拐角及无人空地均非“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第四,被告人在案发后深刻反省自身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主动代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第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猥亵儿童罪中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共场所”的认定——楼梯拐角及无人空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的情形,直接关系到加重处罚条款的适用。对于不具有“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案件,不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修复被害人所受伤害,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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